中国消费者报哈尔滨讯 购房人买房过程中违约,卖房人索要房产中介代收的定金时,房产中介称交易已促成,定金要抵作居间费。卖房人感到疑惑,房子没卖出去,交易是如何促成的?日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产中介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房产中介返还卖房人定金。
2015年8月,卖房人高某与购房人刘某、哈尔滨市大盛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盛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高某将位于道外区某房产出售给刘某,成交价48.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刘某将定金1万元交给大盛房地产公司代为保管。
2015年9月,大盛房地产公司称购房人刘某拒绝履行合同。高某要求大盛房地产公司返还代为保管的定金1万元。大盛房地产公司称,定金要抵作居间费。高某认为,房屋未交易,购房人违约拒绝履行合同,大盛房地产公司应该将代为保管的定金交付于自己。
多次讨要无果后,高某将购房人、大盛房地产公司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给付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卖房人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大盛房地产公司作为居间方,双方同意由大盛房地产公司代为收取房款。合同签订后,购房人支付定金1万元,由大盛房地产公司代为收取,此时大盛房地产公司做为居间方,视为已促成交易成功。根据房产居间合同的约定,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不影响居间合同的继续履行,因一方违约或双方合意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或解除,居间费用和代办费用尚未支付的,买卖双方均同意居间费及代办费从定金中拨付。
法院审理认为,卖房人高某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购房人逾期未向卖房人支付房屋价款,已构成违约,卖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购房人支付定金1万元。因定金由大盛房地产公司保管,且大盛房地产公司未出庭举证,证实未收到居间费用和代办费用,故大盛公司公司应将定金交付购房人。
法院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大盛房地产公司交付卖房人高某定金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