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哈尔滨讯 养老院疏于管理,造成老人双脚冻伤被截肢。日前,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纠纷案,法院判决养老院的上级管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老人21万余元。
五保户周某没有妻子儿女、没有任何经济来源,2011年春节前,在经其同意后村里将周某的土地收回,将其安排到黑龙江省青冈县祯祥镇福利院,由国家进行供养。2013年1月,周某在祯祥镇福利院将脚冻伤,医院诊断为双足冻伤、坏死,给周某做了截肢手术。
本想住进养老院安度晚年,没成想却失去双脚,周某认为,祯祥镇福利院未尽管护义务,将祯祥镇福利院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青冈县民政局、青冈县祯祥镇政府,起诉至青冈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医鉴定费、法鉴邮寄费、交通费、住宿费、轮椅等,共计59万余元。
绥化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双脚一个四级伤残,一个八级伤残,护理时间6个月,配置小腿假肢14800元/具,最低使用年限4年,配置至终生。
庭审中,青冈县民政局认为,残疾器具费过高。祯祥镇福利院认为,营养费标准应按50元每天计算,护理费应按农村标准,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70%计算,残疾辅助费过高。
法院认为,周某在福利院将脚冻伤,是祯祥镇福利院未尽管理职责造成的,其应对周某的伤残损害承担70%的侵权赔偿责任。周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30%责任。由于祯祥镇福利院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赔偿责任应由主管部门祯祥镇政府承担。青冈县民政局对祯祥福利院管理方面是业务指导,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祯祥镇政府赔偿周某21万余元。祯祥镇政府不服,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青冈县祯祥镇政府和青冈县民政局,对青冈县祯祥福利院的院民调配、内部人员配备、资金管理存在交叉管理,故青冈县祯祥镇政府和青冈县民政局,对周某的损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清楚,但仅判决青冈县祯祥镇政府承担侵权责任不当,应予纠正。
2016年12月,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终审判决青冈县祯祥镇政府与青冈县民政局连带赔偿周某21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