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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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发布2019消费仲裁十大案例
 
2019-03-20 09:07:18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哈尔滨讯 3月13日,为让消费者在生活消费过程中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仲裁制度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哈尔滨仲裁委员公布了2019年消费维权仲裁十大案例。 内容涉及产品质量、消费欺诈、食品安全、商家霸王条款等。

1.产品瑕疵致损害 他人过错不免责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王先生在红星家电经销部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在使用过程中因电线短路发生火灾。经鉴定,本次火灾给王先生造成损失1万元。王先生要求红星家电经销部赔偿其损失,红星家电经销部称电线短路是华昌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电视机淋雨受潮所引起,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王先生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红星家电经销部赔偿其损失1万元。

【仲裁结果】

裁决红星家电经销部赔偿王先生损失1万元。

【仲裁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之规定,王先生因电视机短路造成了损失,其可以选择向红星家电经销部主张赔偿,也可以向电视机生产者主张赔偿。当王先生向红星家电经销部主张赔偿时,无论红星家电经销部对损失的发生有无错过,都应向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红星家电经销部可以向华昌运输公司追偿,但不能免除向王先生赔偿的义务。

【哈仲提示】

在购买电器时要注意:1.要到正规的商场购买,切勿因贪图便宜购买三无产品;2.仔细查验商品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3.向销售者索要正式的购货凭证;4.发现产品瑕疵或因产品遭受损害时要注意留存证据材料。

2. 购买电脑遭欺 诈消费者可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何女士在彩虹商场购买一台标价为7,299.00元的“DELL”牌笔记本电脑。商场海报载明该款电脑CPU型号是英特尔酷睿i7-8700。何女士验机后发现电脑CPU型号是英特尔酷睿i7-7700,与商场宣传不符。何女士认为彩虹商场提供不真实的商品信息属于欺骗消费者,遂与商场联系要求退一赔三,双方协商未果。故何女士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彩虹商场退回已经支付的货款7,299.00元并且按照售价的三倍进行赔偿。

【调解结果】

彩虹商场退还何女士已经支付的7,299.00元货款并且赔偿何女士1万元。

【仲裁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彩虹商场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应对何女士进行相应的赔偿。

【哈仲提示】

在购买生活消费品尤其是电子产品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存好宣传海报、购物小票等证据材料;二是核实相关产品信息与购物时商家宣传的是否一致;三是如有与宣传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及时与商家联系赔偿,并保存相关记录。

3.代办移民有过错 收取费用要退还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1日,孙先生与鼎鑫咨询公司签订了《移民委托申请办理合同书》,合同约定孙先生支付办理移民前期费用共计11,500.00元,如非孙先生原因导致办理不成功,鼎鑫咨询公司全额退款。期间由于鼎鑫咨询公司原因导致移民事宜办理失败,耽误孙先生办理出国的时间,且鼎鑫咨询公司拒绝全额退款。故孙先生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鼎鑫咨询公司依照合同返还11,500.00元。

【仲裁结果】

裁决鼎鑫咨询公司返还孙先生合同款11,500.00元。

【仲裁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之规定,孙先生与鼎鑫咨询公司之间签订的《移民委托申请办理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合法有效。故孙先生请求鼎鑫咨询公司返还已付价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哈仲提示】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首先确保合同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合同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

4. 保密协议属无效 组团单位责任担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王某在翔飞旅行社订购了海岛七日游的旅游套餐,并签订了《旅游合同》。游玩期间,翔飞旅行社安排了套餐中的水上摩托艇项目,由于操作人员保护措施不当,导致王某落水受伤。经协商,翔飞旅行社同意赔偿王某医疗费2万元,但要求王某签署《保密协议》,王某不得将此事向外界透露,否则医疗费用不予赔偿。事后,王某将此事发朋友圈,翔飞旅行社拒绝赔偿。故王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保密协议》无效,翔飞旅行社赔偿医疗费2万元。

【仲裁结果】

裁决翔飞旅行社与王某签订的《保密协议》无效,翔飞旅行社赔偿王某2万元。

【仲裁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也规定了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约定无效。因此,不能以双方约定的保密义务来排除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应该得到赔偿的权利,翔飞旅行社应当赔偿王某的医疗费。

【哈仲提示】

哈仲提醒广大市民,在旅游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自身的安全。同时,翔飞旅行社等旅行服务机构也要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5.食品标准不合格,商家被裁赔十倍

【案情简介】

小张在凯跃超市购买了价值300.00元的精装礼盒装大米,回家后小张发现该大米内外包装均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小张与超市沟通要求超市对其进行赔偿。沟通未果后,小张对超市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凯跃超市退还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仲裁结果】

裁决凯跃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小张3,000.00元。

【仲裁评析】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凯跃超市向小张出售的大米外包装和内包装上均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且该项检查并不需要特殊的仪器和设备,仅凭肉眼即可进行,故凯跃超市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之规定,裁决凯跃超市向小张退还价款300.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3,000.00元。 

【哈仲提示】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4.1.1条规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因此销售者、生产者有义务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食品安全标准不合格时,消费者可据此要求十倍赔偿。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杨宝学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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