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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二手车重大信息 法院认定不影响购买意愿
 
2019-06-20 09:15:27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刘文新) 在司法系统工作多年的重庆车主雷启富,怎么也想象不到自己的依法维权会遭遇严重的挫败。他花56.8万元购买的二手奥迪车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但经销商刻意隐瞒。雷启富请求法院判令经销商欺诈,并要求“退一赔三”。两级法院审理均认为,二手车交易并未要求经销商证明涉案车辆为非事故车,经销商虽未尽告知义务,但并不会导致雷启富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愿,不构成欺诈,因此判决雷启富败诉。

隐瞒重大事故信息

2015年4月5日,雷启富通过中间人介绍,到成都鑫迪克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迪克公司)花56.8万元订购了一辆二手的奥迪Q7越野车。销售人员钟某在销售时,一再强调这辆奥迪车没有发生过事故。

2017年12月4日,雷启富到重庆一家4S店准备用这辆奥迪车置换一新车。评估人员查询后告知,这辆车曾在2014年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其铝合金轮毂、下控制臂、转向节、气压减震器、横摆臂、车轮轴承重等70多个零配件进行过维修或更换,维修金额高达92532元。

同年12月6日,雷启富给鑫迪克公司销售人员钟某打电话,交谈中双方还原了购车过程,雷启富对通话进行了录音。钟某在电话中表示,卖给客户的车都是经过严格检查的,查询过车辆的4S店维修保养记录,不会刻意隐瞒。如果车辆发生过事故,是要写入合同的,维修保养记录也要交客户签字确认,“车子哪怕换了一个灯,我们都会告诉的。”钟某同时在录音中几次承认雷启富问过车辆有没有事故,而他都回答没有发生过事故。

雷启富认为,鑫迪克公司故意隐瞒奥迪车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信息,构成消费欺诈,于2018年1月1日将其诉至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二手车买卖协议,退还已支付的购车款,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以购车款的3倍即170.4万元予以赔偿。

“退一赔三”被驳回

成都高新区法院认为,在二手车交易中,并不当然要求出卖人(经销商)证明交易车辆是否为事故车,也没有要求对事故车进行保证。买受人(消费者)对二手车的交易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二手车的现状审查认可,即视为符合二手车交易标准。在本案中,雷启富签订了购车协议,就应当认定他认可涉案奥迪车的车况,对车辆价值进行了内心评估确认。因此被告鑫迪克公司不构成欺诈。另外,仅凭雷启富与鑫迪克公司员工钟某事隔两年多的通话记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不能认定鑫迪克公司存在欺诈。同年9月28日,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处驳回雷启富的诉讼请求。

雷启富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庭审期间,成都市中院委托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对涉案车辆交通事故受损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车辆属于“事故车”;因交通事故维修更换的配件或者维修部位涉及到车辆的转向系统、悬架系统、涉及车身结构件并且还涉及到底盘、传动、悬挂、转向等系统部件的关键部件或核心部件。

成都市中院审理认为,雷启富与鑫迪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案涉车辆是否为事故车进行约定,鑫迪克公司也未对案涉车辆为非事故车进行保证,故鑫迪克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雷启富虚假信息的情况。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鑫迪克公司未主动告知涉案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是否会导致雷启富陷入错误判断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雷启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并未查询该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也未要求鑫迪克公司保证该车未发生过交通事故,说明雷启富并未排除涉案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据此,鑫迪克公司未告知案涉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不会导致雷启富陷入错误判断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不能因此认定鑫迪克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今年4月16日,成都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告知义务转嫁为审查义务

6月16日,雷启富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他难以接受法院的判决。

雷启富表示,一二审判决把他在不知道真实车况下签订购车协议并支付购车款的行为,认定他掌握了车辆的真实状况,而且还认为他不排除发生地交通事故的二手车。“这种认定他没法接受。”雷启富说,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并不当然要求出卖人(经销商)证明交易车辆是否为事故车,也没有要求对事故车进行保证。而事实上,根据《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涉嫌与上述条款精神相违背。

雷启富认为,把本应由鑫迪克公司履行的告知义务,转嫁为消费者的审查义务,苛责消费者自己没有审查出涉案车辆为交通事故车,这让他无法接受。雷启富表示将会针对本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再审。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刘文新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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