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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击涉价格涉食安违法行为!上海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2022-05-05 09:10:34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刘浩)保供物资酱鸭有2个生产日期、白砂糖为“三无”产品、大米有异味……4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上海戎阳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保供物资存在多次违法行为。

案例一:上海戎阳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多次违法

近日,市场监管部门接多起居民投诉,反映闵行区江川街道发放的保供物资中酱鸭存在2个生产日期、白砂糖为“三无”产品,宝山区顾村镇发放的保供物资中“苏星四季”大米存在异味。据查,上述问题酱鸭、白砂糖、大米的供应商均为上海戎阳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在接到闵行区江川街道保供物资订单后,采购了由义乌市德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鸭,该批酱鸭标注保质期为10天。部分酱鸭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6日,在产品真空包装封口处钢印日期为2022年4月10日。同时,当事人向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的500g预包装白砂糖上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等内容。

另查,当事人在接到宝山区顾村镇保供物资订单后,采购了由淮安谷丰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苏星四季”大米。该批“苏星四季”品牌大米,无法提供品牌方苏粮集团授权证明材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针对居民反映的该批大米存在异味的问题,已采样进行送检。

目前,针对当事人的多个违法行为,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均已立案调查,将按照从快从严的工作要求,依法严查重处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

案例二:杨某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猪肉制品案

近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对杨某某在其小区组织的社区团购进行调查。查明当事人在组织猪肉制品(含五花肉、猪腿肉、猪小排各1公斤)团购时,明示每份价格159元,团购数量200份。当事人与上家供货者约定从货款中计提3200元作为返利。

上述货物运至小区后,当事人向司机支付800元运费后,又向团购者加收每份30元的运输费,共计6000元,致使每份猪肉制品单价上调为18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三:刘某哄抬大米价格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收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刘某在小区内高价销售大米,涉嫌哄抬价格。经查,当事人作为社区团购“团长”建立了微信群,向小区居民销售大米。当事人以87元/袋的价格购入10kg规格的大米,随后以160元/袋的价格销售,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退款2128.50元,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并处罚款10642.50元。

案例四:徐某采取短斤缺两手段价格欺诈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到市民举报线索后,立即对徐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售卖年糕、可乐、雪碧等商品。其中,年糕以28.8元/根(约1000克)进行价格公示,但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次库存年糕称重下来每根重量都在850克左右。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标示商品的规格内容与实际不符,存在“短斤缺两”现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五:唐某收取停车费不明码标价案

近日,康桥镇网络监控发现辖区内一空置大型停车场内,停放近50辆装载蔬菜、水果、肉鱼等农产品的运输车辆,有大量人员聚集,市场监管部门随即对该地址停车场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当事人唐某私自将此停车场作为大型运输车辆的停放点,在现场未标明相关服务价格的情况下,收取停车费,并造成了人员聚集,对疫情防控造成了不利影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六:郡悦超市销售蔬菜水果套餐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社区团购相关举报线索,对位于闵行区七宝镇的郡悦超市进行检查。经查,疫情封控期间,当事人通过微信群发布套餐信息图片开展社区团购,图片上只有蔬菜水果摆样以及“188套餐”“128套餐A”“10斤A套餐128”“68套餐10斤A套餐”“68套餐10斤B套餐”等字样,没有标示社区团购套餐内所含蔬菜水果具体的品名、规格等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刘浩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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