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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课程上不了卡也退不了 更换经营者债权债务关系谁负责?
 
2017-05-10 10:07:16   杭州网

商报讯 消费者办了早教卡,在上了一段时间的课程后,发现商家关门了。商家给出的答复是因房租问题而关门,并且不知道什么时候能解决问题。

于是,邵女士致电与本报维权热线85188518联动的12345市长热线反映:“关于商家关门,我并没有提前接到通知,还是通过私下了解到的。而且现在,商家以更换过老板为由,不同意我退款。我认为商家的做法不合理,要求商家能够将剩余课程的钱退还,或是给我换一个地方上完剩下的课程。”

消费者: 商家与体育中心产生纠纷并关门 要求商家退款却不答应

邵女士:2014年10月5日,我在杭州市江干区钱潮路12号全民健身中心大楼一楼116室的杭州河马龙儿童游乐有限公司,办理HULUTOWN国际早教幼教课程的早教卡,价值12600元,共100节课。

合约上写明为两年的有效期,如果两年内没有上完100节课,可以办理一个延长手续,不需要任何费用。2016年10月5日,卡里大概还剩30节课,我接到通知需要办延长手续,就去财务那边办理了一年的延长。直至今年4月,还剩25次课。

4月28日,我发现这家公司关门了。并且我在杭州某电视台上看到关于这家幼教的新闻,说是这家公司是租用江干区体育中心的房子,因为拖欠了4个月的房租,所以体育中心停止了该公司对店铺的使用权。

我通过早教机构老师了解到,租房合同约定,2016年底到期,合同上写明,如果乙方没有任何违约的话就会自动续签3年。

据我了解到的情况,目前体育中心和其公司各执己见,体育中心认为公司拖欠房租,是违约,希望把房子收回去。而公司方面表示他们是因为交房租不成功,认为体育中心方面想要变相涨房租。

他们的老师告诉我,杭州河马龙儿童游乐有限公司在“五一”假期前开了个会,会后那些老师都离职了。但是5月2日后公司会有工作人员处理会员问题。

关于关门停业的问题,杭州河马龙儿童游乐有限公司并没有给我们任何通知,包括短信、微信一个也没有。

5月2日,我来到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其公司在2015年4月已经更换老板,现任老板的意思是2015年4月之后的客户可以申请办理退款,但是之前的客户是和前任老板有债权债务关系,与他无关,并且他不会承担这部分客户的退款要求。

我认为不合理,我们对他们公司换老板的事并不知情,他们这样的内部协议也并不在合同内,我们事前也没有被告知。而且2016年我卡到期的时候,工作人员帮我续了一年,当时并没有表示换老板不能使用,说明我的卡还是能用的。

现在我还剩25节的课程,折算成人民币3150元。现在我要求商家能够退钱给我,或是给我换一个地方上完剩下的课程。

商家: 换过老板并且有免责协议 消费者的债权债务归前老板

杭州河马龙儿童游乐有限公司课程顾问冯康力:现在是我负责消费者相关退款,在2015年4月份,我们公司进行了股权转让,由现在的老板接替之前的老板。并且,现在的老板在接手的时候与前老板签订过一份协议,之前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前老板承担,如果是之前消费者所消费的早教卡、游玩项目之类的,在我们正常经营范围内还是能够消费使用。

五一假期的时候,我们与体育中心有纠纷,目前还没有解决好。体育中心将我们强制停电了,我们没有办法继续经营,所以目前暂时停业。

如果纠纷解除,我们将会正常营业,学员可以继续来上课。如果要办理退款,我们接到上级通知,在2015年4月之后的消费者,是能够申请退款,但是之前的消费者,我们是不负责的。

江干区体育中心: 双方的合同已到期 商家已构成违约

江干区体育中心陈主任:目前这个事情正在走法律途径,体育中心和商家的合同到2016年12月31日就到期了,但商家至今却一直占着地方经营,并且2017年的房租至今也没有交过。

按规定政府的房子在合同到期后,是需要重新招投标的。体育中心在年前就书面通知该公司,年后也通知过,但商家仍然不肯搬离。并且体育中心也提前告知消费者,该处将要关门。

根据合同,体育中心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的措施。关于合同到期自动续约3年的问题,合同规定的是一楼一块面积仅为220平方米的地方,但是要在没有违约的前提下。现在商家已经违约在先,是无法自动续约的。

律师: 商家不能私下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应在消费者要求退款起5日内退还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夏谨言:在公司转让的时候,接收者必须承担前者的债权债务。商家的内部约定不能对外约束消费者,商家不能私下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这种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对消费者是无效的,消费者可以主张退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中规定: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这个事情没必要走法律途径,建议消费者向商家属地市场监管局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实习生 周佳宁 见习记者 周艺凡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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