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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人身保险将“专属管理”
 
2021-11-03 09:04:55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聂国春)继下发《关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今年2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配套文件,《通知》明确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专属监管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实施定价回溯监管,并强化对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通知》要求,已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整改,不符合条件的主体和产品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经营。天风证券非银团队分析认为,新规提高了互联网人身保险的经营门槛,并明确万能险、分红险、投连险后续无法在线上销售。这意味着大部分互联网理财险将集中下架,一些中小险企也将因无法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而下架此前销售的产品。

网销保险将标记“互联网”字样

近年来,互联网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与传统保险产品不同,互联网保险产品更加碎片化,风险聚集度也更高。加上部分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不当创新,互联网保险投诉激增。

为了正本清源,《通知》明确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在具体业务落地过程中,保险公司须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

具体说来,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限于6类产品,包括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通知》强调,上述产品名称应包含“互联网”字样,销售渠道限于互联网,非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使用相关字样。

保险经纪人孙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新规明确只有保障期在10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险才能在网上销售。而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属于创新型业务,这意味着分红型、万能型和10年及以下的普通型年金险都不能再卖了。比如和泰人寿“金多多”属于万能型年金险,这类产品或将下架。

数据显示,目前网销保险中,分红保险、投连保险和万能保险保费规模占比约为65%。可见,《通知》将对2022年的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产生较大的冲击。

门槛抬高 多数中小公司或出局

《通知》除了对互联网保险产品有了严格的规范,对开展经营的保险公司也提出了高标准。《通知》明确,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5个基本条件:连续4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连续4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记者梳理发现,百年人寿、君康人寿、华夏人寿、渤海人寿等中小公司,目前在这些基本条件上就未能达标。

除了以上基本条件,《通知》对网上销售10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10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还有更高的要求。例如,连续4个季度(或两年内6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等。

记者发现91家人身险公司中有61家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符合更高要求的仅有20家左右,基本上是大公司,例如平安人寿、中国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太平人寿、阳光人寿等。

孙先生表示,此前中小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市场,大力发展网销保险,从而成为网销大户。新规之后,部分险企将没有资格经营网销人身险,相关产品将下架。另有一些中小险企则只能经营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不能经营有投资性质的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只有大型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所有网销人身险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也就是说,消费者今后在网上买保险,可以不用再纠结销售区域或者异地投保的问题了。

不过,对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还需在经营区域内设立省级分公司,或与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合作经营,确保销售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

专属监管 化解网销保险痛点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通知》提出实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专属监管,包括特殊的产品定价和精算规则,专门的产品审批备案要求等。完善互联网渠道业务监管规则,重点解决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定价不科学、宣传销售不适当、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同时,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通知》首次实施定价回溯监管,重点关注赔付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关键指标,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回溯实际经营结果与定价假设偏离情况,并引入主动调整、公开披露和主动上报机制。建立登记披露机制,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对照《通知》要求,主动登记互联网人身保险经营险种范围,并向社会披露。建立问题产品事后处置机制,对于查实确有缺陷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公告并整改。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劲松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定价回溯监管是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创新监管机制,《通知》强调总精算师是第一责任人,有利于强化负责人员主体责任,倒逼保险公司有效落实定价回溯。

规范“首月0元”等销售误导行为

记者注意到,在规范经营行为的同时,《通知》进一步强化对互联网人身保险消费者的保护。

例如,在经营主体方面,对保险机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提出明确要求,重点解决消费者反映突出的找不到退保页面、找不到投诉入口、退市产品查不到保单、买得快退得慢等服务问题。在产品开发方面,从源头上规范“首月0元”、长险短做等销售误导问题,以及退保高扣费、健康告知晦涩难懂等投诉集中问题。在改进监管方面,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引入社会监督,重点监管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定价科学性。

此外,保险公司应于投保前科学评估消费者在线购买保险产品、享受保险服务的行为能力,坚持向消费者销售与其风险保障需求和支付能力相适应的保险产品。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保险机构有序整改、平稳过渡,保持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稳定供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设置了过渡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执行,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提前完成整改。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压实主体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聂国春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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