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消费维权年度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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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布2021年十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17 09:09:31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3月14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十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珠宝欺诈、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柴油、销售不合格进口冷冻食品等违法行为,相关经营者均受到行政处罚。

5起案例涉及不正当竞争。经查,武夷山市珠宝商彭某福在经营珠宝玉器购物店期间,安排销售员以假扮“富豪”老板或老板亲属等虚假身份向进店游客讲解玉器知识,其中,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表述,并以各种虚假利益为诱饵,鼓动游客“捧场”,诱导游客购买玉器等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万元。另外4起分别为福建特斯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福安宏地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龙岩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厦门市思明区新东方教育培训学校虚假宣传案。

2起案例涉及广告违法等。福州江铃全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在经营场所内摆放的4款汽车(其中2辆标识“福特新全顺”、1辆标识“域虎7”、1辆标识“新宝典”)未明码标价。此外,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一面广告牌上域虎7和纳瓦拉的配置对比图显示,日产纳瓦拉未装配多功能方向盘、儿童锁、倒车雷达、上坡辅助系统、胎压监测等配置。经查看纳瓦拉官网的汽车配置参数发现,新款日产纳瓦拉许多车型有上述配置。为追求宣传效果,当事人发布不实对比数据广告贬低竞品。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罚款1000元。当事人发布不实对比数据广告贬低对手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罚款2万元。以上罚款合计2.1万元。另外一起是晋江市青阳街道修大夫医院医疗广告违法案。

2起案例涉及食品安全。2021年1月26日,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漳州银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无中文标签的冷冻猪蹄6284公斤,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法人代表陈某于2021年1月15日左右以每公斤17元的价格向一“罗姓男子”购买进口无中文标识冷冻猪蹄6300公斤,总金额10.71万元(未付款)。购买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及上述进口冷冻猪蹄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相关材料。采购后,作为食品原料进行生产。当事人采购、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80.4万元。另外一起是厦门市蔡某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猪肉案。

1起案例涉及空气污染。经查,平潭县流水廷汉柴油经营部的车用柴油经检验不合格,硫含量严重超标,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6514.20元,违法所得为8909.4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0#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2021年4月14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平潭县流水廷汉柴油经营部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8909.46元,并处罚款36514.2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张文章   编辑:陈俊男
3月14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十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珠宝欺诈、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柴油、销售不合格进口冷冻食品等违法行为,相关经营者均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