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外包装写着“杭州群体西湖龙井茶”,但其实根本就没有获得“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最近,上城区的一家企业就因为将并非“西湖龙井”授权的茶叶商品名称中标称为“西湖龙井”,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而被行政处罚了。 事情要从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当事人违法线索说起,“我们发现当事人并无实际经营地址,后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协助下,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家中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印有‘西湖龙井’等字样的茶叶和包装材料。经执法人员对涉案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提取涉案相关证据材料后查明:当事人在某平台店铺里销售的一款茶叶商品,外包装材料上印有‘杭州群体西湖龙井茶’字样,经核查当事人未获得‘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上城区执法人员说,另外,当事人为吸引顾客,提升销量,在平台店铺里经营的部分茶叶商品名称中使用“西湖龙井”字样,且将部分茶叶商品参数中的“茶种类”标示为“西湖龙井”,用于平台店铺对外展示。 对此,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解读,当事人在未获得“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的情况下,在某平台店铺里对外展示销售外包装上印有“杭州群体西湖龙井茶”字样的茶叶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另外,当事人在某平台店铺里经营并非“西湖龙井”授权的茶叶商品名称中标称为“西湖龙井”,以及将店铺里部分茶叶商品的“茶种类”标示为“西湖龙井”,用于对外展示,以达到吸引顾客,提升销量之目的,该行为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54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加大,消费者对注册商标的信任度也越来越高。一些不法商家为了抢占市场、提高卖点,凸显产品的特性,在未获得“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的情况下,在商品上标注“西湖龙井”商标以及在商品页面的商品名称中使用“西湖龙井”对外展示,这不仅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给“西湖龙井”商标带来了不良的影响。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对净化市场氛围有着积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