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昌讯(程宇 记者朱海)近年来,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守护消费”专项执法行动,聚焦重点领域精准发力,重拳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努力优化消费环境。9月24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8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
新余市某汽车美容会所预付式消费侵害消费者权益案。2024年12月1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线索,反映某汽车美容会所自2023年8月起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办理洗车卡,但2023年10月底未提前告知就擅自关闭经营场所,未退还会员卡余额,也未提供其他解决措施。经查,未退款金额为2864.9元。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普法教育后,经营者退款1880元,剩余984.9元未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2025年4月1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没款1.67418万元的行政处罚。
分宜县某影城侵害消费者权益案。2025年2月4日,分宜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分宜县某影院观影时被要求购买3D眼镜。第二天,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约谈,并下达了建议书,督促影院即知即改。2月6日,市场监管部门又一次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在该影院观影时被要求购买3D眼镜。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检查。经查,2月5日至6日,该影院共销售3D眼镜71副,销售额408元,违法所得总计265.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2月13日,分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没款531.6元的行政处罚。
信丰县某商家“送平板”背后的消费陷阱案。2025年5月20日,有消费者到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反映,5月19日中午,某商家以搞活动为由赠送平板,告知充值便可以在惠品购平台购买商品,但实际是开通了花呗分期贷款服务,要求商家全额退款。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全部7000元充值款。
弋阳县某内衣店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案。2024年10月,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检查时发现,某内衣店会员卡标注有“最终解释权归本专卖店所有”的内容。经查,该内衣店在销售产品时,为刺激消费者购买提高销量,向消费者推出99元办理会员卡的服务,会员卡反面印刷宣传广告,并标注“免费领取九个月内裤价值540元(一个月领一)限本人领取。注:‘最终解释权归本专卖店所有’”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2024年10月21日,弋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改正、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遂川县某汽车销售公司格式合同侵权案。2025年3月26日,遂川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罗某投诉,反映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肯撤销订单,不肯退还购车订金”。经查,当事人与投诉人签订的合同中,交验车方式第1条的内容为“双方签字确认完成交车,乙方一经交付,乙方不得要求退车”。同时,合同中甲方未签字,签署手续不齐全。当事人称,沿用了前公司遗留的合同,直到案发才知道合同有问题,现在已改用了新的电子合同,原合同已签订了5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当事人将5000元订金退回给投诉人,双方达成一致。同时,遂川县市场监管局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元。
婺源县某农庄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案。2024年9月5日,接消费者投诉后,婺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农庄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一楼大厅的墙上粘贴“本店吹空调的同学平均每人要消费15元哦”和“在本店吹空调要在本店消费!注意请勿带外面吃的进店”的告示。经查,当事人强制进店吹空调的消费者平均每人要消费15元,且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食品入店,因当事人为个人经营未做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婺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2024年年初,南昌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顾客发放的宣传册中,宣称“高通过率”“押中原题”等内容。经查,自2024年1月起,当事人花费近9000元,制作了250册宣传册,内容存在多项违规,包括:宣称“江西本土11年以上教龄大咖授课”,却无法提供赵某等6名教师的教龄证明;使用“成功押中两题”“上课讲过原题”等受益者名义作推荐;虚构“12人通过10人”等培训效果数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按广告费用三倍处以罚款2.6万元,同时,要求当事人对消费者进行合理赔偿,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
抚州市临川区某食品店使用不合格电子秤案。2025年2月21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食品店使用的电子秤存在缺斤少两的行为。经查,2024年11月,当事人在抚州市贸易广场以195元购买了一台电子秤,电子秤商家为其调了电子秤,使称重1公斤的货物可多得50克和100克。由于当事人没有做账也没有账本,自己供述主要还是用合格电子秤,只是偶尔使用该有问题电子秤,销售金额为2100元,缺斤少两获利210元。事后,当事人主动张贴公告承认错误并改正。2025年3月,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不合格电子秤、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和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