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吴晨 记者孟刚)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宋某某因用马肉冒充驴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6月起,被告人宋某某在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经营小吃店,主要制作、销售驴肉火烧、驴肉炒菜等食品。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间,宋某某为降低成本,向他人购进熟马肉,并安排店内工作人员在制作、销售驴肉制品过程中,用马肉冒充驴肉,销售金额共计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以假充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延庆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王峰民表示,本案是一起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的典型刑事案件。被告人宋某某为牟取不法利润,在明知马肉与驴肉存在显著成本与市场价格差异的情况下,仍长期、有计划地以低价马肉冒充高价驴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累计达8万余元。该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利益,也严重扰乱了诚信、公平的市场经营秩序,社会危害性显著,依法应予惩处。
此类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将同时面临行政与刑事双重法律责任的严厉追究。一方面,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监管部门可对经营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其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综上,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被告人个体犯罪行为的公正制裁,更是对食品安全底线与市场经济诚信原则的司法捍卫,向社会清晰传达了以身试法者必受严惩的鲜明信号。
王峰民提示,用马肉冒充驴肉销售,并非简单的道德瑕疵或商业欺诈,一旦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或货值达到法定标准,经营者将直接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诚信经营,确保食材真实、标识清晰、过程合规,不仅是对消费者的尊重,更是对企业自身和从业者个人前途最根本的保护。任何“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短期内或许能攫取不当利益,但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