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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酒仅获利168元 却面临万元罚款 “售假得不偿失”消费者购买时注意认准正规渠道
发布时间:2025-09-09 09:16:21

前不久,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副食品商店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待售的“剑南春”白酒1瓶。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该商品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假冒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从某批发部购入6瓶“剑南春”白酒(单价360元/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索要进货票据。后以528元/瓶的价格销售,案发时剩余1瓶未售出,违法经营额确认为528元,因销售记录缺失,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对此,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解读,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能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当事人停止该行为;因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故无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综上,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剑南春浓香型52%vol白酒(规格500ml)1瓶;2.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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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消费提醒

给经营者:

1.严把进货查验关:必须索取并留存供货方营业执照、品牌授权书、质检报告及进货票据,杜绝来源不明商品。

2.违法成本远超收益:本案中单瓶假酒仅获利168元,却面临万元罚款,印证“售假得不偿失”。

给消费者:

1.认准正规渠道:购买名酒务必选择品牌直营店、大型商超等可信渠道,警惕远低于市场价的商品。

2.主动索要凭证:保留购物小票、发票,发现疑似假货立即拨打12315举报。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通讯员 高洁 记者 汪晓筠 制图 实习生 谢佳成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