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电影《731》官方微博发布的一则维权声明将知识产权保护议题再次推向公众视野。声明中指出,部分网络平台及个人通过盗摄、直播等方式非法传播影片内容,严重侵犯了制片方的著作权与合法权益。这一事件并非孤例,而是当前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侵权乱象的一个缩影。
知识产权保护首先体现为一种法律秩序,《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独占性权利。电影《731》作为一部凝聚了编剧、导演、演员、摄影等数人创造性劳动的文化产品,其版权内容(影片片段、剧情、人物形象等)受法律保护。盗摄、直播等行为违反了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若放任此类行为蔓延,不仅损害特定权利人的利益,更将侵蚀法律权威。
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电影产业是典型的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行业,其商业模式高度依赖版权价值的实现。盗版资源的存在无疑会分流观众,导致票房收入减少,直接挫伤制片方的投资回报预期。长此以往,优质内容的产出将难以为继。从更宏观的视角看,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资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研究表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GDP的贡献率显著高于其他产业。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从而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知识产权是文化繁荣的土壤,如果辛勤创作的成果可以被随意窃取和滥用,那么创作者的激情将被彻底扼杀。电影《731》以历史事件为题材,其创作本身具有铭记历史、启迪未来的重要意义。侵权盗播行为不仅窃取了经济利益,更可能通过碎片化、曲解式的传播,破坏影片内容的完整性,扭曲创作者的原本意图,从而削弱作品的文化价值与社会效益。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才能让创作者安心耕耘,才能孕育出丰富多彩的文化成果,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知识产权保护还是一个伦理命题。盗摄、传播盗版内容的行为,本质上是将他人的劳动成果视为可免费攫取的物品,这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诚信、敬业、法治精神背道而驰。部分侵权者甚至以“分享”为名行牟利之实,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挑战。构建诚信社会,必须从尊重每一份创意、每一次创新开始。
保护知识产权亦是保护未来。电影《731》官方微博发布的维权声明是一面镜子,映照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挑战与困境。保护知识产权绝非仅是保护某个公司或某部影片的利益,其深远意义在于维护法律尊严,构建法治化市场环境;保障经济回报,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守护文化成果,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倡导诚信精神,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
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侵权便利化、隐蔽化挑战,立法机关需完善法律体系,执法部门需加强打击力度,平台方需落实主体责任,公众需提升版权意识。唯有如此,才能让每一个创意都得到尊重,让每一次创新都能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