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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的宠物狗查出“白肺” 商家却称“不在售后范围内”
发布时间:2025-10-14 09:14:53

7月21日,消费者杨女士在杭州萧山杭欣星宠宠物店(以下简称“杭宠家”)支付1800元购买了一条阿拉斯加宠物犬,并与商家签订了宠物购买协议。但狗狗回家后就一直流鼻涕,杨女士带狗前往宠物医院检查,发现狗狗患有重度肺炎等疾病。杨女士联系商家希望对方负责治疗费用并退款,却被拒绝了。于是,杨女士向与本报维权版面联动的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杭州市消保委”)反映了此事。

刚买的宠物狗查出多种疾病 商家却拒不负责

“从宠物店回家后,我发现狗狗出现流鼻涕等症状,第二天一早我带狗狗去了萧山区的一家宠物医院检查,共花费2150元。经过医生诊断,狗狗患有重度肺炎、呼吸道支原体病、波氏杆菌感染等疾病。”杨女士表示,“之后我马上联系了商家反映此事,希望对方承担治疗费用并退款,对方却拒不负责。”对此,杨女士感到很无奈。

7月23日,杨女士将此事反映至杭州市消保委,杭州市消保委向杭宠家发送《投诉转办函》。次日,商家向杭州市消保委发送《消费者投诉转办回单》并表示:“不在本店售后范围之内,本店只包犬瘟、细小,当时签了购买协议,与买家讲得清清楚楚。除了犬瘟、细小,其他问题不包。”

商家存在隐瞒宠物患病事实可能

消费者的诉求是合理的

杭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购买宠物狗,其权益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中,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并没有提供该宠物狗的检验证明,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该宠物狗的健康状态,存在隐瞒宠物狗患病事实的可能性。消费者在接收经营者提供的宠物狗后,发现宠物狗存在异常并立即治疗的情况下,仍然无法治愈宠物狗,事实表明该宠物狗的病情严重,客观上无治疗可能性,明显不具有正常的商品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消费者与商家签订《宠物购买协议》,该协议为经营者所提供,其中的主要条款,为经营者为重复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而预先拟定,在合同签订时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格式条款。相关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行为,应当认为该格式条款无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案中,商家向消费者提供了患有严重疾病的宠物狗,消费者为治疗该宠物狗支出的治疗费属于消费者因经营者提供商品而造成的财产损害,应当由经营者赔偿。经营者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案涉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双方丧失了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础,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退还购犬款。

专家意见

“白肺”的出现和疾病发展、区域有关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杭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咨询了宠物疾病的相关专家,杭州市小动物诊疗协会会长朱国表示:“宠物‘白肺’一般指的是在X光下看到的肺部的情况,在肺泡以及肺泡之间有大量液性渗出时就会出现‘白肺’的情况。‘白肺’要多久才能出现,跟疾病的发展有关系,急性疾病如肺水肿或溺水,可能仅需几小时,若是感染(细菌、病毒、真菌)引起,一般需要数天才会发生。同时也需要结合‘白肺’的区域,区域越大,表示越严重。”

■链接

杭州市消保委发布消费提示

一、购买宠物时,对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需逐字审查,重点关注“售后范围”“责任免除”“违约条款”等内容,对排除自身主要权利(如仅限定少数疾病售后、限制索赔范围)的条款,应要求经营者修改或明确拒绝;若经营者拒绝修改,建议谨慎签约,避免陷入“签字即认责”的被动局面。

二、消费者应该理性认知“宠物售后范围”,经营者不仅要保证其无协议约定的疾病,更要保证其符合“正常存活、无严重疾病”的基本质量标准。对于经营者“仅包少数疾病”的说法,需警惕其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不可盲目相信。

三、购买宠物时可以注意宠物的精神,一般生病的宠物精神都是萎靡的,首先选活蹦乱跳的。二看表现(症状),眼鼻有无明显分泌物、肛周是否干净、是否有明显咳嗽等。三看预防和驱虫情况。购买后尽快通过专业医院对宠物进行检查,确认健康状况。

四、全程留存完整证据链,为维权提供扎实依据。购买宠物及后续处理过程中,需留存以下证据:交易凭证、健康证据、费用凭证、沟通证据。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通讯员 范雅萍 记者 毛雨希 制图 实习生 严中华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