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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发布数据保护行政执法十大案件
发布时间:2025-10-16 08:54:08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昨施行

当事人某数据有限公司利用其支配的某网络云计算系统,对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及其访问互联网的行为轨迹日志进行数据分析,根据年龄、爱好、上网习惯、居住区域等进行客户画像,经脱敏后按照不同的标签对上述客户数据进行分类,生成用户标签,并予以储存。广告主通过广告代理公司使用当事人“营销平台”,由该平台模拟网络用户访问网站时的http数据回包,向相关用户发送两个广告注入数据包,内容为强制在标签人群浏览器中打开一个指定尺寸的附加页面(广告弹窗)的指令,及该附加页面所调用广告主广告内容的指令。根据第三方公司统计数据,该广告弹窗弹出率为100%。上述相应网络用户访问的网站并未允许上述广告投放行为。

广告主、广告代理公司和当事人根据协议约定的计费标准和广告展现数进行计费。从2018年1月至5月,当事人采用上述技术手段共计产生收入450万余元。被投放广告的目标域名涉及众多知名网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万元。

昨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施行,近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梳理了2017年至今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数据保护执法案件,并发布全市系统数据保护行政执法十大案件。以上案件就是其中之一。

爬取信息 将网店直接完全“复制”

当事人被罚款120万元

自2020年始,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利用他人的数据爬虫接口开发了两款“数据搬家”APP,并在某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市场内以12-699元不等的价格,向该平台内经营者定向销售上述应用。该平台内经营者使用该软件,可以在该平台后台提交淘宝、天猫平台等商品链接,在未经商品链接所属商家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淘宝、天猫等其他第三方平台内相关店铺及其销售商品的详细数据爬取,并按该平台的数据格式要求重新整合,形成与被爬取店铺及商品完全相同的店铺及商品在该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线上销售。

自2020年至案发,该公司通过上述两款“数据搬家”APP共爬取某平台之外的第三方平台近2000万条商品详情数据,并将上述数据上传至某平台后台。自2021年至案发,该公司通过销售两款“数据搬家”APP会员服务,共计收取服务费用230万余元。

当事人作为专业互联网公司,不顾相关平台《法律声明》《robots协议》中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爬取平台数据的要求,违反《robots协议》等相关互联网领域普遍认可和遵循的行为规范,利用爬虫等互联网技术手段,实现为他人新开设相同店铺的目的,不仅可以达到影响用户选择的效应,而且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综上,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扰乱了互联网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且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万元。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昨日正式施行

市场监管系统数据保护执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昨日正式施行,其中数据保护是重要的修订内容。杭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数据保护执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被列为杭州市2025年高水平法治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培育项目之“法护创新”项目;相关执法经验被新法采纳。据此,市场监管部门梳理了2017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至今的数据保护执法案件,并对外发布全市系统数据保护行政执法十大案件。

除了《某数据有限公司广告投放流量劫持案》《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数据搬家”案》,还发布了《缪某侵犯数据产品商业秘密案》《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数据嫁接”案》《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平台数据商业秘密和组织虚假宣传案》《某科技有限公司关键词广告商标侵权案》《陈某侵犯数据企业商业秘密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恶意批量购买批量退货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获取数据并从事虚假知识产权投诉案》《某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应用程序新流量劫持案》,涉及数据产品、数据嫁接、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流量劫持、非法获取数据、组织虚构交易、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恶意批量购买退货等内容。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通讯员 余菁菁 记者 汪晓筠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