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今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加强合同行政监管,开展重点行业合同格式条款整治,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涉及心理咨询、网络平台、燃气服务、摄影、体育健身、足浴等行业。12月15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合同监管典型案例。
福州市鼓楼区某心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3份多特儿童专注力咨询与训练服务协议,协议条款中第4.4条写明“精品训练384节套餐为特定的优惠套餐,报名后不予退费”。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万元。
莆田市荔城区某摄影店使用含“恕不接受更改及退费”等内容的《选片制作单》及含“此卡已经出售,概不退换”等内容的《宣传单》,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构成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予以从轻处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泰宁县某燃气有限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与消费者签署《供用气合同》,该合同内写明有两种燃气费交纳方式,“(1)预存气款方式:用气方应自行通过供气方营业厅、代充点、线上充值等方式预存气款;(2)非预存气款方式:用气方应于抄表后/日内及时足额支付燃气费用”,但当事人在印刷模板合同时就已替消费者选填第1种燃气费交纳方式,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构成以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整改并提供让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新版合同,积极配合调查,其情节符合从轻规定,泰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还发布了晋江市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平台主体责任及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案、连城县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平潭综合实验区某足浴店未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提供预付式消费服务以及使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古田县某体育有限公司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行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