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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回购旧车的车款用于抵扣新车尾款 三年后却要先垫付再回购
发布时间:2026-01-06 09:01:26

消费者李先生于2023年2月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某车整车保值回购意向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回购协议中约定,我2022年购买的汽车三年后商家应当按照车价七折回购,车款用于支付新车尾款。但商家回购时,我发现《回购协议》中新增了条款,需要我先垫付购车资金后商家回购旧车,这导致旧车可能无法顺利评估回购,我要求商家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于是,李先生向与本报维权版面联动的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杭州市消保委”)反映了此事。

约定旧车回购款直接抵扣新车车款

准备回购时条款却变更了

2022年9月,消费者李先生购买了某品牌汽车,并于2023年2月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回购协议》,约定李先生名下的某品牌汽车符合回购条件时,李先生有权要求经营者在约定期限内回购该旧车,车款用以冲抵李先生购买同品牌新车的应付款项。

2025年9月,李先生联系商家按照《回购协议》回购旧车,但李先生发现回购流程中新增了之前未约定的流程和要求。李先生表示:“《回购协议》中回购车款直接抵扣新车尾款,而新增的条款中需要车主先垫资购买新车而后商家回购旧车,这样无法保障旧车车款是否能正常进行评估及顺利回购。我与商家就回购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我希望商家按照约定回购车辆,款项直接支付至新车卖方用以抵扣新车款。”

商家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

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杭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不得被强迫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

本案中,李先生和商家签署的《回购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商家增设流程与变更付款模式的行为,背离了原有协议条款,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单方变更。商家新要求或令李先生面临垫资与车款评估争议风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若商家未与消费者协商就修改回购协议规定,这样的行为既违反合同约定,也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即便经营者存在合理理由,如行业规则调整、经营成本变化等需调整回购流程,也需与李先生平等协商,获其同意后以补充协议等形式落实变更,单方面变更不具合同约束力。

■链接

杭州市消保委发布消费提示

(一)消费者务必要求商家提供书面《保值回购协议》,重点核查并标注核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触发条件”“回购流程”“款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避免协议存在“模糊表述”“关键条款缺失”的问题。

(二)部分商家可能会以“高保值率”“无门槛回购”为噱头吸引消费者,消费者需保持理性,避免被“高收益”迷惑:一方面,汽车作为消耗品,保值率受品牌、车型、市场行情等因素影响,过高的保值承诺可能不符合市场规律,需要求商家说明“高保值率的计算依据”;另一方面,对“无门槛”承诺需格外警惕,大概率存在“隐性限制”,务必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无门槛”的具体定义,防止后续被“车况标准苛刻化”变相拒绝回购。

(三)消费者在选择汽车保值回购服务时,需牢记“书面优先、证据为王、理性评估”原则,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因“轻信营销、忽视条款”陷入消费纠纷。如遇权益受损,及时借助正规维权渠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通讯员 杭小消 记者 毛雨希 制图 实习生 严中华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