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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规范春节期间广告经营活动
发布时间:2026-02-13 09:08:49

中国消费者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春节将近,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经营活动,2月12日,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发布工作提示,给广告经营者“立规矩”。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提示,商业广告活动应符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发布“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等误导性广告。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开展广告发布业务的互联网媒介单位应当充分履行监管审查责任,通过技术手段,及时防范和制止虚假违法广告。

AI生成广告应当同时满足法律法规中关于广告标识和AI生成内容标识的要求,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广告内容,并明确其为AI生成。不得未经授权许可使用或者通过AI深度合成技术等方式伪造他人声音、肖像剪辑拼凑音视频制作短视频广告等。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不得在年货广告(包括吉林特色资源产品)中对商品的功能、产地、质量、规格、成分、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宣扬“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正之风。促销广告中标注的价格、折扣、优惠条件应当准确、清楚、明白。食品(含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酒类广告中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内供”等内容;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出现“包治百病”“根治”“特效”等“神医”“神药”广告内容。旅游商品和服务广告中宣传的旅游项目、线路、时间等服务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低价游”“免费游”“零元购”等为噱头,发布虚假、误导性的广告内容。

金融投资类广告不得超出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不得含有“免审核”“不担心逾期”“不看负债”“无风险”“0利率”“秒到账”“回租”“租机”及类似内容;不得以流量支持、算法推荐、精准投放等方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大学生发送的贷款类金融广告提供发布、推流等服务。

网络餐饮广告不得夸大或者虚构食品功效(如“食疗治病”“健康养生”);不得使用“顶级”“最”“第一”等绝对化用语进行误导宣传。房地产广告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李洪涛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