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并付利息
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为“激活”剩余课程被迫再次充值购买新课,不料新店再度“跑路”,这个损失谁来担?昨天,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预付消费维权案,为消费者撑腰。
办卡后连遭变故
为“激活”旧课无奈买新课
据了解,2023年6月5日、6月25日及9月8日,钱女士在杭州某健身空间分别支付999元、8219元和19368元购买了15天私教课、36节常规课及72节私教课。
同年12月27日,在钱女士还有72节私教课未上的情况下,该健身空间以0元的价格被转让给某健身工作室钱江世纪城店,好在根据店铺转让合同约定,该健身工作室会为钱女士剩下的课程提供服务。
好景不长,次年9月30日,该健身工作室钱江世纪城店因租约到期关闭,钱女士的72节私教课尚余38节未使用。
经钱女士多次催促和要求,2025年2月,该健身工作室终于安排钱女士去8公里外的关联店铺使用剩余课程。但这次转课并不顺利,新店要求钱女士按照1:1购买新的私教课程后才能“激活”之前剩余的私教课程。钱女士为了“激活”剩余的38节课程无奈又以230元/节的标准支付9200元购买了40节私教课,并签了健身私教服务合同,加上店铺赠送课程2节,至此钱女士私教课余额共为80节。
本以为这次能顺利上课,2025年8月25日,钱女士第三次收到健身房的闭店通知,“当时我就上了35节课,还剩43节课没上,我要求他们直接退我剩余课费,找了他们很多次一直不肯退。”钱女士无奈起诉。
事后,经钱女士及其律师查明,与其签私教服务合同的公司在2025年3月更名并于7月进行简易注销,钱女士和律师认为该健身公司上述行为是为了逃避债务,因此起诉要求解除服务合同,该公司独资股东承担退费责任,并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法院判决合同解除
退还剩余课费并付利息
萧山区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关于本案退款金额,健身工作室以“1:1激活”方式要求钱女士新购课程,实质是以新付费作为履行旧课义务的条件,至少构成债务加入,应就全部未履行的43节课(含3节旧课、40节新课)承担退款责任,每节课的价格按双方重新约定的230元/节计算,合计应退9890元。
最终,萧山区法院当庭宣判,判决钱女士与杭州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解除,该健身公司唯一股东退还钱女士预付课费989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890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11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1%计算。)
“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证据意识薄弱,经营者通过转让、闭店、注销等连环操作规避债务,是消费者维权难的重要原因。”本案承办法官苏杰表示,2025年5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更为详尽的规范指引。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依法诚信经营,未经清算即注销的,清算义务人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法律旨在切断通过主体变更逃避债务的通道,切实保障消费者预付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