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选好心仪的爱车,却在提车时被要求必须购买指定保险,否则不仅提不了车还要支付违约金……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汽车销售公司捆绑销售车险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明确认定该行为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构成强制交易,商家需承担违约责任。经调解,双方解除合同。
陈女士在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新车,支付2万元定金并签订了代销合同,合同备注部分提到车险内容,但并未写明必须购买指定车险。提车时,汽车销售公司告知陈女士,首年必须购买指定的车险,否则无法提车,且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无果,陈女士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陈女士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捆绑销售车险的行为,系在提供商品时附加了不合理条件,违背了消费者自愿消费的原则,属于强制交易。现合同无法履行是因汽车销售公司的过错导致,其应双倍返还定金。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汽车销售后首年购买指定保险属于行业习惯,且合同中也备注了车险内容,陈女士的行为属于违约,故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
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汽车销售公司售车首年捆绑销售车险的行为,已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具备法律正当性,以此作为提车的前提条件,属于强制交易行为,构成违法。
同时,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未经充分协商,强制捆绑销售车险,后又以陈女士不购买指定车险为由,明确拒绝交付车辆,导致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诉讼中,陈女士和汽车销售公司均有意愿调解。经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让步并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陈女士相关购车款项。
法官提醒: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车险
法官指出,近年来,尽管监管力度不断加大,部分汽车4S店或经销商在新车销售时,仍存在强制捆绑销售汽车保险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购买新车时,无论全款还是贷款,均有权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险种及投保渠道,任何商家不得以“行业习惯”“提车条件”等名义强制捆绑销售车险。消费者若遭遇此类情况,应明确拒绝商家的不合理要求,并注意留存聊天记录、录音、合同文本等证据,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家无正当理由拒交车辆,需承担违约责任。法官提醒经营者,切勿将捆绑车险作为“利润增长点”,而应注重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吸引客户。若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不仅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最终损害品牌信誉和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