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施本允)近日,浙江省嘉兴市消保委发布2025年度全市十大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涉及装饰装修、保健品营销、预付卡退费及新业态服务等消费痛点。
2025年6月,嘉兴市南湖区某建材家具商场经销商刘某因资金链断裂失联,无法按期交货,涉及266名消费者、超1600万元合同金额。南湖新区消保分会联合公安部门联系刘某,得知其已提交破产申请,分会随即对接涉事的板材、全屋定制等4个品牌总部,推动品牌方履行社会责任。最终,4个品牌厂家承诺对旗下产品和服务托底,跟进未履行合同,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600万余元。
2025年12月,嘉兴市秀洲区一名老年消费者因轻信商家宣传,花费8400元购买保健品,后发现价格虚高,协商退款遭拒。消保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指出商家涉嫌存在夸大宣传、误导消费问题。经协调,商家同意全额退款。
2025年8月,董女士在海盐县某健身会所花费2000元购买3年期健身卡赠送朋友,得知朋友调离本地后,在购卡两日且未开卡的情况下要求商家退卡。健身会所以单方违约为由要求扣违约金。消保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消费者付款7日内可要求返还预付款本金,最终会所为董女士全额退款。
王先生在嘉善县某酒店预订了2025年5月的婚宴并支付5000元预付款,婚礼前夕得知该酒店歇业,王先生多次与酒店协商退款未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按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最终,酒店分期全额退还。
2025年11月,李先生在平湖市某手机店花费4498元购买笔记本电脑,营业员称该电脑属某高端品牌,李先生使用后发现并非该品牌并要求退货,商家以拆封使用为由拒绝。经调查,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该产品的真实品牌信息,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商品真实全面的信息,商家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最终,商家为李先生退货退款。
2025年7月,李女士为走失宠物犬向海宁市某寻宠团队支付2800元预付款,约定次日7点开展售价6800元的寻宠服务,后于次日6时53分自行找回宠物,李女士愿支付寻宠团队800元补偿,但对方仅愿退800元预付款。消保委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各自责任与义务,且合同存在不公平条款。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判例调解后,商家同意退还1500元。
2025年8月,投诉人李先生的母亲在秀洲区某电器卖场推介会上花3000元购买净水器,展会方上门安装后,李先生发现会销方未清晰告知品牌真伪、质量保障和售后条款,要求退货遭拒。消保委调查核实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会销方明确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需全面披露商品核心信息,最终会销方为消费者退货退款。
消费者在桐乡市某餐饮店就餐时,被商家饲养的猫抓伤,花费2782元医疗费,要求商家全额赔偿。商家认为消费者逗猫是导致其被抓伤的主因,仅愿承担部分费用。消保委调查发现,商家未设置宠物隔离区和警示标识,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需承担主要责任;消费者存在逗猫行为,也有一定过失。经调解,商家一次性支付1500元医疗费,消费者不再追究其他责任。
2025年3月,沈女士在嘉兴经开区某商铺花费2000余元购买一台扫地机器人,使用一个月后出现托盘脱落、异响等问题,品牌维修人员检测后判定无法维修,沈女士要求退货或换新遭拒。嘉兴市消保委经开分会联系消费者、商家、品牌方三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家电“三包”规定,明确产品在质保期内非人为损坏且无法维修,商家须履行换货义务,最终商家为沈女士免费更换同型号新机。
2025年8月,罗先生被嘉兴港区某通讯店“开业抽奖免费领平板”宣传吸引,实则被诱导在某电商平台网贷3000元分期支付费用。罗先生要求退货时,商家仅愿退1800元。嘉兴市消保委港区分会调查后要求商家全额退款,后续发现该店办照不到一个月便注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