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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店充值6万余元仅退5800元 法院判决“霸王条款”无效
发布时间:2026-04-10 09:02:12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刘浩)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美容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消费者庞女士在某美容店充值6.4万元后,因服务效果不满意要求退卡,却遭美容店以“非会员价计费+15%违约金”条款限制。最终,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判决商家退还剩余充值款5.6万余元。

据了解,2023年4月,庞女士在某美容店办理会员卡并陆续充值6.4万余元,享受会员价美容服务。美容店为回馈大额充值,向其额外赠送了部分服务项目。根据商家提供的《会员卡细则》,退卡时,持卡人已消费的按照非会员价支付劳动付出(包含产品及赠送项目),未消费的扣除15%作为违约金后退还所剩余额。

同年8月,因美容师更换导致服务效果不理想,庞女士要求退卡。美容店虽同意退卡,但双方对退费规则、已消费项目及赠送项目计价等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庞女士将美容店诉至法院。

庞女士表示,美容店更换美容师导致服务效果不尽如人意,其请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未消费的充值款5.8万余元。美容店则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庞女士因个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其要求按合同约定的退卡规则处理,即按照非会员价计算已消费及赠送项目价款后,再对未消费金额扣除15%违约金,故仅同意退还庞女士5800余元。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会员卡细则》属于商家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合同。该退卡规则既约定了按照非会员价计算已消费项目(含赠送项目)的价款,又约定了未消费金额扣除15%作为违约金。同时,美容店项目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存在数倍差距,且未能提供非会员价正常交易记录,按照非会员价计价明显不合理。因此,应当认为该退卡规则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应属无效。

关于庞女士已消费和赠送项目次数,审理中,美容店提供的部分消费记录存在涂改,由于该证据由美容店制作并保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美容店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应以涂改前的表述为准,即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关于已消费项目及赠送项目的计价,合同因庞女士的原因解除,原则上应当按照非会员价计算已消费及赠送部分的价值。但庞女士提出非会员价明显不合理,而美容店无法提供非会员价消费记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按照合同履行地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核定已消费项目及赠送部分的单价。法院在充分了解庞女士所购买的项目内容后,通过向多家美容店询价,依法核定了庞女士已消费项目及赠送部分的合理单价。经过核算,扣除相关费用后,其实际充值的6.4万元中尚余5.6万余元未实际消费。

综上,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服务合同,美容店退还庞女士剩余充值款5.6万余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商家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会员卡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留意退费、违约、计价方式等内容,不轻信口头承诺,妥善保管消费凭证、转账记录及沟通记录。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规范消费记录的制作和保管。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