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聂国春)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7条,明确了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在机舱内打架斗殴等常见“机闹”行为的刑事定罪标准,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提供了明确依据。
2023年6月,一男子因不满航班因天气原因延误,在机舱内吵闹并霸占商务舱座位,最终被公安民警带离飞机。针对此类行为,最高法刑四庭庭长罗国良在发布会上表示,究竟是单纯的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构成刑事犯罪,各方面认识不统一,影响了预防和惩治效果。《解释》对此类行为适用的罪名和定罪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罗国良介绍,《解释》明确,并非所有的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只有在民航飞机处于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或者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情况下,才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飞机尚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等情况下违规开启舱门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解释》采用列举方式,对在飞行中的民航飞机上实施暴力行为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特别明确了对民航乘务员使用暴力的行为可能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此外,《解释》还对破坏民航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干扰民航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指引性规定。
2024年3月,一男子因未赶上航班心存不满,在使用问询柜台电话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沟通时谎称飞机上有炸弹,导致该航班全体旅客下机二次安检,航班延误约两个小时。据介绍,最高法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已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但在涉及民航飞行安全领域,仍需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为此,《解释》进一步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惩治力度,降低了入罪标准,并增加了加重处罚的具体规定。罗国良举例说,与2024年1月“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相比,《解释》第四条将原入罪条件之一“致使航班备降、返航、中断运行”修改为“致使航班复飞、清仓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并将《指导意见》规定的“致使航班备降、返航、中断运行”叠加“严重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评估后果,升格为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重处罚情形。同时,将《指导意见》规定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等职能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修改为导致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进一步突出依法从严惩处原则。
《解释》还明确,无论是采取明示还是暗示的方式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