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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复刻,销售产品近万份 假冒“蜜雪冰城”涉事法人被立案侦查
发布时间:2026-04-30 08:36:43

“你爱我,我爱你,蜜雪冰城甜蜜蜜”,不过也许你喝的“蜜雪冰城”并不是甜蜜蜜,而是山寨版。最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了“杭州市市场监管系统2025年度十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蜜雪冰城”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就是其中之一。

累计销售假冒“蜜雪冰城”产品9432份 

累计经营额60200元

2025年5月18日,接群众举报线索,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店招为“蜜雪冰城”,店内主营“蜜雪冰城”系列产品。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蜜雪冰城”品牌方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的加盟授权许可;于2025年4月下旬先后从某网络店铺购买了含有“蜜雪冰城”“MIXUE”等字样、图样的围裙、T恤、杯子、吸管、塑料封口膜、打包袋等涉案物品;于2025年5月1日开始销售假冒“蜜雪冰城”系列产品,截至5月26日,累计销售假冒“蜜雪冰城”系列产品33种共计9432份,累计经营额60200元。

另查明,上述文字、图案均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注册商标。其中“蜜雪冰城”注册号为第7975877号,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包括广告、寻找赞助等。“蜜雪冰城”注册号为第3330213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包括水果罐头、奶茶、牛奶饮料、牛奶制品等。“蜜冰城”注册号为第42491679号和第42493975号,分别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和第30类,前者包括奶茶、牛奶饮料、牛奶制品等,后者包括咖啡、咖啡饮料、茶饮料、茶、糖、蜂蜜、冰淇淋用蛋筒、冰淇淋、果汁刨冰、调味品。“MIXUE”注册号为第47124700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包括纸或塑料杯、冰淇淋挖勺、刷子、制刷原料、牙签、食物保温容器、手动清洁器具等。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当事人所销售的“蜜雪冰城”系列商品所使用的包装物,均为侵权假冒商品。当事人对“蜜雪冰城”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辨认结论均无异议。

1:1复刻的山寨“蜜雪冰城”

涉事法人已被立案侦查

当事人销售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当事人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符合上述“情节严重”标准,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2025年6月9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25年6月10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依法对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某某立案侦查。

本案是知名饮品注册商标被侵权的典型案例。“蜜雪冰城”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知名饮料品牌,在国内具有良好的企业声誉和较大的客户群体。本案中,当事人为了节省加盟费,牟取非法利益,在杭州西湖景区“1:1”复制了一家山寨“蜜雪冰城”品牌店,在售产品与正规门店完全一致,但产品品质及口感完全达不到权利人正规门店的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有力保护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也进一步规范了西湖景区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游客的切身利益。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