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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电池超过质保期充电自燃 消协助力消费者维权
 
2022-11-21 10:07:41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近日,消费者王先生向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消协投诉,称其在2018年10月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花费了6000元,2022年6月在小区充电区域充电时,电池突然发生自燃,幸好小区保安灭火及时,未造成人身伤害,但车架和电池已全部烧毁。随后,王先生找到厂家讨要说法并要求赔偿,厂方以电瓶车电池已过质保期为由拒绝。几番交涉后,赔偿事宜没有进展,王先生遂向新北区消协求助。

接诉后,新北区消协魏村分局组织“党员先锋调解队”介入调查。经查,王先生购买电瓶车后,从未改装、维修过电瓶车,而且王先生经常在小区充电区域充电,电瓶车也没出现过任何问题,基本可排除车主使用不当引发自燃。厂家坚持:电池质保期3年,王先生所购电瓶车电池已出质保期,对于消费者损失虽表同情,但消费者赔偿诉求无法满足。

对此,消协工作人员分析:产品安全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无论是《产品质量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风险,以及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民法典》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由于电动自行车电池质量问题发生自燃,属于产品缺陷,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这种侵权行为与产品质保期没有关系。即便过了质保期,厂家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经调解,厂方与王先生达成和解,向王先生赔偿损失3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不同,产品缺陷中的双方形成的是一种侵权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是以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判断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过了质保期,商家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但产品瑕疵中的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之前的权利义务的确定,都是基于合同产生的,从这个角度说,质保期实际上的法律性质是一个双方的合同约定条款,因此过了质保期有产品瑕疵的,商家可以免除瑕疵责任。因此,新北区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能举证证明产品质量问题属于产品缺陷,就可以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薛庆元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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