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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发布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卓越亚马逊、百年人寿、沪江教育、申通、长城宽带等被点名
 
2023-03-16 14:47:57   杭州网

案例6:梁某某诉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看点:电信服务中“欺诈”的认定

裁判要点:电信服务商谎称服务期即将届满,骗取续费后短期即断网且无法恢复的,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

简要案情: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网络服务期限尚剩一年多时,向原告消费者梁某某发送短信称网络服务期限即将届满,设备即将淘汰升级,骗取原告续费,后被告停止提供网络服务。与之协商无果后,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网络服务对于社会公众具有重大影响,不可能临时决定终止服务。被告在原告的网络服务期限尚剩一年多时,称服务期限即将届满,骗取原告交纳续期费后即停止网络服务,明显属于欺诈行为。法院判决被告退还网络服务费2690元,并赔偿梁某某损失6720元。

专家点评: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依法认定被告电信服务商谎称服务期即将届满,骗取续费后短期即断网且无法恢复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其向原告“退一赔三”,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权指引:网络服务属于公共产品,不可能临时决定终止服务,经营者应当如实披露经营状况,依法合规收取费用,合理提醒消费者续费,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消费者选择网络服务运营商时,注意选择经营信誉好、服务能力强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相关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案例7:丁某诉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看点:教育培训合同“超期余款不退”情形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点:预付费模式下,1对1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单方制定“课时费超期不退”的合同条款,排除学员主要合同权利,应属无效。

培训机构抗辩课程到期余款不退有违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予采纳,原告预付的课程费用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结算。

简要案情:被告沪江网校推出课程,学员限时学习完成全部课时后可退还学费。原告丁某购买该课程,后因家人重病需要照顾从未上网学习,提出解除合同。被告认为原告已超过格式条款约定的退款期限,且课程已过有效期,遂单方面告知原告课程到期、无法退费。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其与原告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对退费时限等与学员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加以严格约束,但未约定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等内容,有悖公平原则。因此,法院认定合同中退费时限条款系排除学员主要权利,应归于无效。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被告退还部分课程费用6000元。

专家点评:本案判决商家所拟格式条款因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而无效,将合同解除权视为消费者之主要权利,有效保护处于缔约弱势地位的消费者。

维权指引:本案依情依理协调消费者和培训机构之间的利益平衡,引导教育培训领域形成课程到期余款结算的规则秩序。教育培训企业应更好地厘清企业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预付款退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规范和维护教育培训市场的经营秩序。消费者应恪守合约精神,合法合理地维护个人权益。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九条。

案例8:张某某诉牡丹江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郭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看点:二手车交易存在风险人民法院释法调解

裁判要点: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作为产品销售方的二手车销售者,理应清楚自己所销售车辆的来源和车况,在出售二手车时也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的真实情况。

简要案情:原告张某某通过被告购买一辆二手汽车,约定此车无水泡、无火烧、无重大事故。后经鉴定,该车左A柱B柱有明显的切割烧焊痕迹,属于事故车辆。张某某以卖方在出售二手车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构成欺诈为由,将牡丹江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经营者郭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被告在出售车辆前怠于履行检查义务,系故意隐瞒案涉车辆真实情况的行为,致使买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购车款、保险费、保养维护费及赔偿款共计15.3万元,原告将案涉车辆退还给被告。

专家点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二手汽车经营者应当全面检测车辆情况并如实告知消费者,不得隐瞒或虚假承诺。

维权指引:经营者应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二手车的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等信息,不得用模棱两可、避重就轻的说辞误导消费者,否则可能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动要求经营者告知二手车的事故及维修情况,并写入购买合同中,如果不能告知的,可在交易时共同委托第三方对车辆状况进行鉴定。

相关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五十五条。

案例9:佘某诉张某、葛某、张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看点:预付式消费中提供服务者转让债务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点: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中,因提供服务方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致使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的余额和利息。

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内部关系,不产生对外效力,二者对外债务共同承担责任。在未向消费者履行完服务义务的情况下,将门店和服务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债务转移行为,该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对消费者当然不发生效力,消费者仍可向原商家主张债权。

简要案情:原告在被告张某经营、被告葛某实控的繁昌县菲慕美发店内办理预付式消费服务卡,后店铺被转让给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随即注销店铺,拒绝向原告提供服务。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其对案涉预付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为预付式消费充值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涉案美容店转让后,受让方张某某拒绝向原告提供服务,致使原告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判决解除服务合同,被告原商家张某、葛某退还预付款36616元及相应利息。

专家点评:本案通过查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在确认经营者无法继续提供约定服务的情况下,明确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中未消费的部分,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维权指引: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一是尽量选择证照齐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好、营业时间长的经营主体;二是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详细了解预付式消费服务内容,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索要充值凭证,保留充值记录,要特别注意收款方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负责人姓名一致,不一致的应要求经营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加盖营业主体公章;三是要量力而行、理性消费、避免一次性高额充值,以防商家卷款走人,无处要回。四是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向消协、市场监管部门等投诉举报,必要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案例10:欧阳某某诉武汉华庭时代宾馆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七雄路店、萍乡市蓝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看点:旅游经营者承接老年团时应予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要点:对于老年旅游者,因其群体特殊性,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应较之普通旅游者给予更多的注意义务,即使在老年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亦应给予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必要提示说明并在事后进行必要救助。老年旅游者受到损害的,对于未尽到上述义务的旅行社、宾馆等旅游经营者,在责任划分时,应当对其给予更多的责任。但老年旅游者自身亦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否则亦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简要案情:原告参加了被告萍乡市蓝天国际旅行社组织的老年旅游团,在另一被告华庭时代宾馆房间内滑倒受伤,遂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受伤时,系已安全入住被告旅行社选择的酒店。事发后,被告旅行社员工第一时间将原告送往医院,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故被告旅行社对原告的损害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被告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原告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5899.86元。

专家点评:本案合理划分责任,体现出法院对老年人这一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的保障。同时,该案也能引导旅游机构、宾馆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障老年消费者群体生命健康安全。

维权指引:老年消费者选择跟团旅游时,一是要注意选择正规、品牌、规范的旅行社,确认旅行社资质许可,认真签订旅游合同,警惕“免费游”“低价游”等旅游陷阱;二是在旅游前把准备工作做足做细,带足必需药品,防患于未然;三是在发生损害遇到纠纷后,应及时与旅行社、宾馆进行沟通,自身权利无法保障时及时通过投诉或诉讼途径自身权益。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任震宇 董芳忠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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