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沈高轩 记者 万承源)陈某听说电影行业投资获益高,于是参加了一家文化公司的电影众筹项目,本以为自己能享受票房0.1%的收益,谁知这部电影却一直未能上映。于是,陈某将对方诉至如东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16万元。 三年前,陈某与某文化公司签订电影联合出品合同,约定该片由某文化公司出品拍摄,其认购16万元享受该片0.1%的票房收益、网络版权收益、电视台版权收益和海外版权收益。合同约定,如因制片方原因导致在制作完成之日10个月内未能公映,应全额回购陈某认购份额。 合同签订以后,陈某向文化公司转账支付16万元投资款,但直至2021年7月电影仍未上映。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电影已于2020年6月拍摄制作完成但至今未能公映,陈某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各项收益,文化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电影尚未公映有合理事由,其行为视为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导致陈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陈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