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不予处罚事项47项、从轻处罚事项19项、减轻处罚事项18项、免予行政强制事项6项——5月中旬,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并实施《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旨在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维护法律刚性权威的同时,更赋予法律的实施以“温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福建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坚持依法编制原则、坚持合理公正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坚持分类实施原则、坚持公开实用原则等五项原则,于2022年5月12日制定并发布《清单》。 《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行政强制等4类清单事项,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广告、价格、食品安全、商标、网监、专利、标准化、认证、产品质量等监管事项共计90项。如:广告主涉嫌“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属轻微违法,依据《广告法》可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依据《清单》,如果该广告主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能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引发消费投诉纠纷,那么市场监管部门可不予行政处罚。 为保障《清单》准确实施,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细化了《清单》制度适用条件,规范了《清单》制度适用程序,完善了《清单》制度实施机制。并指出,适用《清单》时,对应的违法行为需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清单》所称“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指初次被发现《清单》中所列单一序号内的违法行为。“初次”的认定方式:通过查询监管执法检查记录台账、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清单所列单项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当事人有《清单》所列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于行政强制事项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甚至加重处罚情节的,或者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一年内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要求,福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适用《清单》同时,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告知承诺等措施,着力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要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有关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书式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执法时,应当适用本《清单》,对符合条件不予适用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清单》,结合实际编制本地适用的清单。 据悉,该《清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下一步,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快推动政策举措落地落实,持续推动优化福建省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