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合肥讯 购车时合同上承诺赠送6次汽车保养,兑现时发现商家提供的合同与自己的合同不一样,商家拒绝兑现,近日,安徽省六安市消保委成功调解了一起汽车销售服务“真假”合同引发的纠纷。 2021年12月12日,消费者许女士在六安市某汽车4S店购买家用轿车一部。该店销售顾问与许女士签订合同,书面约定赠送6次保养及3000元“增购政策”(需要消费者提供相关资料审核后兑现)。许女士提车后要求4S店履行赠送产品承诺,遭到4S店的拒绝。4S店向许女士出示了另一份合同,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赠送内容,否认许女士出示合同的真实性。无奈之下,许女士向六安市消保委投诉,要求4S店履行合同,兑现赠送产品。 接到投诉后,六安市消保委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许女士出示的合同与汽车4S店出示的合同是两份不同的合同。许女士出示的合同上约定了赠品内容,有销售顾问和许女士的签字,没有4S店的印章。4S店出示的合同上没有赠品相关产品服务的内容,除了有销售顾问和许女士的签字,还有销售经理的签字,但同样也没有4S店的印章。许女士否认4S店的合同,表示自己并未在这份合同上签字,认为这是一份“假”合同。4S店同时也否认许女士手持的合同,表示这份合同上没有公司销售经理的签字,他们不予认可。4S店认为,销售顾问承诺赠送属于个人行为,且该销售顾问涉嫌诈骗6名购车人车款等,4S店已协助公安机关追回了相应诈骗款,4S店同样属于受害者,无需履行该合同的赠品内容部分。 六安市消保委通过组织许女士和4S店进行现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4S店同意赠送购车人许女士6次车辆保养。 针对该起购车合同纠纷,六安市消保委消费维权志愿者汪浩律师认为: 首先,消费者在4S店进行消费,与销售顾问就购车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有理由相信销售顾问代表4S店具有一定的销售权限与处分权利。销售顾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从外观表示来看,所签的购车合同如果符合市场对价,或消费者支付相应的主体合同价款,则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其次,该合同所附带的赠送内容,虽是该4S店员工的个人行为,并未超出职能范围内的权限,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归属于该4S店的行为。该销售顾问实施的是代表4S店的职务行为,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就合同的成立,只是外观要件,只要是消费者与4S店职权范围内的员工(销售)达成一致合意,签订的合同即成立。而4S店所主张的合同必须由销售经理签字才能发生效力,只是其内部管理的问题,并不影响合同的对外效力。因此,4S店应当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六安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消费者与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达成合意后,最好以书面合同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核查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资质,并要求商家加盖与经营者名称相符的公章。合同签订后,应保管好消费凭证材料,以便出现纠纷时可以有效维权。同时,作为经营者,要加强内控管理,加大员工诚信教育,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