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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通过“共享法庭”成功调解消费合同纠纷
 
2022-12-15 11:39:50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施本允)近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消保委直属分会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共享法庭”,仅用30分钟就成功调解一起消费合同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200元。

记者了解到,衢江区消保委直属分会近日接到消费者王某投诉,反映9月10日其在衢江区沈家信安大道一家居店预定了餐桌、餐桌椅、沙发等家具,现场就支付了全款15200元,商家答应45天内发货。然而两个多月过去了,王某联系商家,商家要其再等待45天,王某对此不认可,向直属分会投诉,希望让店家退货退款。  

接到投诉后,直属分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前往信安大道该家居店进行现场核查。商家对投诉人已经全款支付15200元货款没有异议,但对投诉人称商家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交货有异议。商家表示跟投诉人已经通过微信确认了交货时间,对于投诉人提出的退货退款要求表示拒绝,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双方沟通未果。之后直属分会又召集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双方就交货时间各持己见,投诉人认为是付款后45天内交货,商家则认为已通过微信告知投诉人需提前45天通知店家发货。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直属分会遂将案件提交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共享法庭”处理。  

调解员与联系法官沟通,梳理纠纷事实,商讨解决路径,决定由“共享法庭”再次组织现场调解。“共享法庭”的联系法官和直属分会工作人员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该起纠纷进行分析,指出本案投诉人王某出示的“订货合约”单上,被诉商家在“交货日期”中填写了10月13日,而事后双方在微信聊天里被诉商家告知投诉人王某“提前45天通知商家发货”。这是双方分歧和争议的焦点。如果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双方都面临一定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同时“订货合约”单上还将15200元的货款填写在“已收定金”之中。本着互谅互让,息诉解纷原则,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同意3天内将15200元全额退给消费者王某。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施本允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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