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陈红生 记者薛庆元)今年春节,镇江电影市场人气旺盛,看电影成了很多家庭富有仪式感的“新年俗”。但春节期间,部分影院播放3D电影却不提供免费的3D眼镜,引发了不少消费投诉。 消费者贺先生投诉说,1月23日,他去丹阳开发区吾悦广场保利电影城观看3D电影,电影院强制要求观影者购买3D眼镜,并且售价为15元/副。何先生认为强制要求购买3D眼镜行为不合理且眼镜价格过高。他希望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处理。 一位没有透露姓名的女士投诉称,她1月26日去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梦想城电影院准备观看《熊出没•伴我“熊芯”》,这部电影需要佩戴3D眼镜观看,但影院要求观影者自行购买3D眼镜,并且售价为16元/副,她认为不合理。 消费者薛女士投诉说,春节期间她带孩子去丹徒新区宝龙广场的电影院看电影,她的小孩不到1.3米,按规定是不需要买票的,但她帮孩子买了全票。可是,观影时影院只给大人发放3D眼镜,却不发给孩子,还让薛女士自己去买15元一副的3D观影眼镜。薛女士认为影院的做法不合理。 对于部分影院的做法,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市消协法律专家委员会成员傅小景律师表示,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必须的设备,既然消费者购买了3D电影票,那么当事双方就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影院经营者就应当依约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提供3D眼镜等观影设施设备。如影院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违背公平诚信,构成违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等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电影院通过一纸提示就告知顾客需要自备或购买3D眼镜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公平的条款,免除了电影院义务,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内容是无效的。傅律师认为,电影院如果基于防疫等考虑,应在提供免费3D眼镜的基础上,增加可供消费者自主选择付费购买个性化3D眼镜的服务。 镇江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起着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良好的消费环境是提振消费的前提。今年中消协消费维权的年主题是“提振消费信心”,过去曾发生过类似案情,经营者为此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希望经营者珍惜来之不易的市场环境,不要因眼前不当之利,伤了消费者的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