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施本允)“我在平湖市某饭店就餐,消费合计432.8元,可结账时商家收取金额为433元,多收取了0.2元。”近日,消费者朱女士向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执法人员在朱女士提供的小票上看到,确实有“去尾数:-0.2”一项。 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的酒店进行检查,当事人确认情况属实,称收银机为过年前采购,尚未合理设置收银系统,多收取了消费者未予标明的费用0.2元。 平湖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涉嫌构成“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0.2元、罚款1500元。 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中若遇到商家擅自“反向抹零”多收费的问题,可以保留好销售单据,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