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近日,记者从江苏省镇江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该消协刚刚调解了一起因为婚礼不能如期进行、商家拒绝退费引发的婚纱租赁纠纷。 消费者赵女士向镇江“智慧315”平台投诉称,她今年4月在丹阳新市口广场一摄影工作室租赁婚纱,准备在“十一”期间结婚使用,并支付了3880元的租金。后因种种原因,赵女士的婚礼不能如期进行,找到商家要求全额退款遭拒。赵女士认为,自己提前近两个月告知,没有对商家造成事实上的损失,而且商家只提供了一份没有盖章的纸质协议,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拒绝退还租金的做法不合理。而商家坚称因为赵女士预订的婚纱无法再租赁给其他新人,给商家造成了损失。 镇江消协法律专家委员会律师傅小景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如果因消费者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并单方面要求取消租赁,且商家未存在任何过错行为,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傅律师表示,如果双方事先已约定违约条款,可依据条款内容确定违约金额;事先未约定违约条款,应结合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及实际造成的成本损失,由双方协商确定。这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规定,这种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以此作为违约赔偿的标准。《民法典》同时规定,如果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镇江市消协认为,摄影工作室未能就赵女士的违约所产生损失多少提供证据,但考虑到婚纱租赁的特殊性,且赵女士取消婚纱预订确实给工作室实际经营造成损失,依据《民法典》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并结合婚庆行业的实际情况,认为工作室全额不退婚纱租赁费用的违约责任过高。经协调,商家同意退还50%的婚纱租赁费用。 对此,镇江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今后遇到类似情形时,要签订书面合同,并认真阅读相关条款,约定好违约条款及违约金计算方法,避免一切口头承诺,有异议的部分应当现场与对方沟通协调。作为商家,也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如果确实没有在事前告知消费者违约责任的话,就要承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