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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逈駕”混淆名酒被罚10万元 安徽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2022-03-15 09:34:05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合肥讯 3月11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5起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其中安徽逈驾酒业有限公司使用的“百年逈駕”外包装涉嫌混淆安徽知名品牌白酒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迎駕”牌百年迎驾贡白酒,被罚10万元。

安徽逈驾酒业有限公司混淆案

2020年11月14日,当事人委托河南省商丘市一印刷厂印制了1500套(1×4)和1000套(1×6)包装盒,并于2020年12月8日委托亳州市酒城酿酒实业总公司生产“百年逈駕”(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4瓶)白酒1320件、(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6瓶)白酒620件,该批次白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迎駕”牌百年迎驾贡白酒存多处近似。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系安徽省内知名白酒企业,在安徽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安徽逈驾酒业有限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2021年2月22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标注“百年逈駕”字样的140套(1×4)包装、“百年逈駕”字样的380套(1×6)包装,“百年逈駕”(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4件)的白酒1170件、“百年逈駕”字样(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6件)的白酒450件;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肥君学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新站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合肥君学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新站分公司在公司入口及经营场所内悬挂的宣传展板中,“我们的师资”栏目宣传“百余名教师全部持证上岗,教龄在5年以上教师占88%”,实际该公司在职及兼职老师只有7名,与展板上宣传的教师数量、教龄比例不符;展板中“我们的成绩”栏目宣传多家权威媒体授予“办学诚信单位”,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明;展板中宣传“近三年升学率达92.4%”,经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录取比例为91.66%,与该公司宣传的录取比例不一致。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宣传展板“名师风采”栏目中宣传汪李飞学历为理学学士、陈飞学历为在职研究生,实际为大专学历,与栏目中宣传的内容不一致。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对涉及虚假宣传内容的展板进行了拆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021年11月2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黄山云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当事人黄山云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要求部分员工从2020年11月2日开始,在当事人经营的淘宝平台“云曼成人用品专营”天猫店进行“刷单”。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停止了刷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021年2月26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黄山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马鞍山曼迪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因当事人马鞍山曼迪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县龙潭店新开业,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该店开展了“买100送200元现金劵”的促销活动,针对所有持有当事人会员卡的会员进行促销,会员在该店一次性购买商品实付金额超过100元后均可获赠4张50元面值的现金券。在上述现金券上标有以下使用限制条件:必须是会员持会员卡购买商品才能获赠200元面值的现金券;必须在该店内购买商品满100元方可使用1张50元的现金券;现金券不兑换现金,不找零;不参与店内其他优惠活动(指的是不重复赠券);现金券有效期限至2021年1月31日;使用现金券时单件不拆零;该店开展上述促销活动,未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进行了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商业诋毁案

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为促销开发的“新天地”楼盘,于2020年12月15日委托泗县易达广告为其制作内容为“泗县东关竞品楼盘优劣势对比”大幅宣传展牌一副,于12月20日放置于其售楼部内进行宣传。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将其楼盘与其他楼盘放在一起从多个方面进行对比宣传,对自己楼盘均给予正面评价,对他人楼盘的多个方面给予负面评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021年4月27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泗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陶维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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