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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气堡内铁钉划伤女童 商家是否担全责
 
2021-11-23 08:56:58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张恒)“10月22日,我带9岁的女儿在大连‘大和温泉洗浴游乐区淘气堡’游玩,女儿不慎头部撞到了小拱门上,却发现包裹拱门的海绵内有一个铁钉,瞬间,把我女儿头部划出长1厘米深0.5厘米的伤口,血流不止。”11月20日,大连消费者田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讲述女儿受伤的经过,称至今已事发一个月了,商家没有赔付后续的医药费,以各种理由拒绝他们的要求,还让他们走诉讼渠道。

近日,记者专门去大连一些购物广场、大型洗浴中心调查时发现,越来越多的商场、酒店等相继将淘气堡、水上乐园等儿童娱乐项目引入室内。由于一些设施安全存隐患、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人员数量少,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据田女士介绍,10月22日晚20:30左右,她领着9岁的女儿在餐厅用餐,餐厅隔壁为儿童游乐区。孩子吃完饭后就随同其他小朋友去儿童游乐区游玩。大概21:00,刚在淘气堡玩耍不到半小时的孩子就捂着额头跑出来,额头、眼睛、面部、上衣都是血迹。

“女儿告诉我,她在淘气堡游玩时,头部撞到了小拱门上,开始流血。”田女士赶紧跑进游乐区事发地,用手触摸拱门,发现有明显的尖锐物突出。在田女士坚持下,工作人员把包裹着海绵的小拱门撕开,发现有一个明显的铁钉。

在田女士的要求下,大和温泉洗浴派出一名工作人员陪同她们去医院进行诊治。经检查,孩子头部伤口长1厘米,深0.5厘米。医生对伤口进行了缝合(1针),又注射了破伤风针,之后叮嘱她们3天换药一次。大和温泉洗浴现场垫付200元医药费。

随后,田女士先后3次请假,陪女儿到医院换药2次、拆线1次,又花去200多元。医生表示,因小孩的伤口在额头头发处,可能会损伤毛囊,影响日后头发的生长。

因大和温泉洗浴游乐区淘气堡拱门内存有一铁钉的安全隐患,造成孩子头部撞伤,田女士为此向大和温泉洗浴提出3项诉求,一是核销全部医疗费;二是给予由此造成家长误工、孩子误课等赔偿3000元;三是将未用完的会员储值卡进行退费。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联系大和温泉洗浴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他们对田女士小孩在游乐区受伤愿意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但他认为家长作为监护人也应该负有一定责任。相关游乐设施产生的问题,他们会跟生产厂商协商。该负责人称,会员卡在售出时就有约定,不能退卡。至于是否需要承担儿童疤痕修复、毛囊移植等费用,他们的律师团队会依据相关司法部门的责任判定,再进行相应的赔付。

11月21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了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据该负责人介绍,他们已受理田女士的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事件反映出大和温泉洗浴在提供淘气堡游乐等服务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裹拱门的海绵内有一铁钉,存有安全隐患,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前,因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有分歧,该局已终止调解。

随着各类儿童游乐设施逐渐增多,因安全措施不到位、个别游乐设施存有隐患而引发的纠纷逐年递增。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是游乐场的第一责任。而今,儿童在游玩时遭遇撞伤、摔伤等引发的投诉纠纷,在责任认定、赔偿数额等方面,正成为各市场监管和消协部门遇到的新调解难题。

观点

游乐场所是保障游客安全消费的第一责任人

记者在走访时发现,一些商家将场地租赁给一些游乐设施运营商,将小孩在娱乐时,出现的摔伤、碰伤等安全事故,一是推给游乐设施的生产企业,一个是归咎为家长监护责任不到位。

那么,商家在什么的情况下该承担法律责任,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呢?11月21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了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岩教授。王岩教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游乐场所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幼儿的伤害,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家长的监护职责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该场所家长可以陪同,并需要尽一定的看管义务,幼儿在游玩过程中确实是由于自身的原因摔伤等情况,则由于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除游乐场所的责任。但是,如果确实因为场所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比如设施本身存在问题,或者场地有致伤危险等,则场所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比如医疗费,也包括间接损失,比如误工费等。而此时游乐场所是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责任推给设施提供商等其他人。当然不排除先行赔付后的追偿责任。需要区分的是自身原因摔倒致伤,还是场所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这是区分责任的事实依据。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张恒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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