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1月5日,福建省药监局通报一起行政处罚案。漳州市成茂医药有限公司因向无证诊所提供药品,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警告并责令改正,罚款1.5万元。 经查,漳州市平和县霞寨镇大湖村卫生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至2021年8月7日,而漳州市成茂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8日至11月12日仍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平和县霞寨镇大湖村卫生所销售药品,销售药品的货值为17880.6元,并通过现金交易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漳州市成茂医药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大湖村卫生所在2021年8月8日至11月12日期间依法取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关行医、销售药品的资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且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12月29日,福建省药监局厦门稽查办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罚款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