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俗称品牌,最初只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在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凸现,也日益成为不法分子关注的焦点。 近期,“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等知名小吃商标持有人维权事件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和保护问题推上网络热搜。本版通过两起案例聚焦商标侵权那些事—— 1 余杭“共享法庭”助力打假“西湖龙井”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近日,余杭涉网知识产权“共享法庭”成功化解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起诉姚某某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姚某某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该案是全省首例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公益诉讼案。 2021年11月23日,公诉机关对姚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指控其于2018年至2021年4月期间,未经商标权利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许可,在电商平台网店擅自使用带有“西湖龙井”字样的标题、图片及文字描述,并从他人处购买“西湖龙井”茶叶外包装袋、茶叶罐等,将非出自西湖龙井产区的自家茶叶及少量收购茶叶以“西湖龙井”茶叶的名义包装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0万元以上。余杭法院立案后于日前开庭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向余杭区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姚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公诉机关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权利人提起公益诉讼。 基于已查明侵权事实,为高效化解纠纷,区法院邀请涉网知识产权“共享法庭”特邀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同时,指派案件承办法官给予调解指导。经调解,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法院当日审查并出具调解书,依法保护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法官说法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被公众所普遍认可的质量标志,代表着特定产品质量和生产者的信誉,相较普通商标更具社会公共价值。本案通过刑民交叉保护,不仅依法有力维护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也保护了当地同行业生产经营者和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地理标志的司法严格保护具有借鉴意义。 该起民事纠纷的高效调处也是行业特设“共享法庭”生动实践的缩影。特设“共享法庭”依托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将司法服务载体和触角向特色行业及区域延伸,积极发挥行业自身特点,依靠业内人士的丰富经验和法官的专业知识,实现了“行业纠纷行业调”的目的。 2 侵权李宁商标并称“虽刷单,但获利不多”这是免责理由吗 近日,在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卖家抗辩公证书所记载的涉嫌侵权商品的销量包含了刷单成分,请求法院在认定侵权产品实际销量时予以扣除刷单部分。那么,刷单到底能不能作为侵权人“免责”的事由呢? 原告李宁公司系第536724号、第536725号、第3823971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系列商标至今有效。其中第536725号经原告长期宣传并投入大量广告费用,被评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发现被告余某未经许可,开设网店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余某停止侵犯原告知识产权,并赔偿32万元。 庭审中,余某答辩称,原告诉请金额过高,其单件商品利润仅十几元,且存在刷单,获利不高。 经审理认为,首先,余某通过刷单来虚构交易销量及评价的行为本身即是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有违诚信的违法违规行为;其次,余某虽然未从刷单交易中直接获利,但是其通过刷单间接获取更多流量和交易机会,如免除刷单部分的赔偿责任,有违“任何人不因非法行为获利”的原则。综上,余某仍应承担刷单部分的赔偿责任。最终,根据涉案权利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故意及侵权行为性质等,判决被告承担15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刷单,即由商家付款请“刷手”假扮顾客,通过虚假下单以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从而吸引流量。 互联网经济大环境下,对于电商而言,流量往往意味着销量和关注度。高流量可以吸引更多的用户、带动更广更高的消费。流量价高,但诚信无价。刷单行为本身有违诚信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刷单者、组织刷单者或刷单受益者均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构成侵权的,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网络电商应以诚信为本,合规经营,通过培育自主商品或店铺品牌、多元进行商品推广、推动商品或服务质量更优质、优化售后服务保障等,积累流量,步步为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