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施本允)日前,浙江省海宁市消保委发布2022年第1号消费警示:经营者发放预付卡需规范,减损消费者权益要受处罚。该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谨慎充值的同时,如果遇到经营者不遵守发卡规定,导致权益受损时,可以及时依法维权。同时提醒经营者,发放预付卡有法律约束,不按法律规定不规范发放充值卡,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处罚。 据悉,截至2021年12月,海宁市消保委接到有关预付卡消费纠纷的咨询与投诉近40起,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预付卡有效期过后不能使用;二是预付卡需要充值激活才能使用;三是经营者歇业后无人退还预付卡余款。海宁市消保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消费纠纷并不是新现象,从调解的结果来看,预付卡设置有效期的投诉,经调解后,基本都能圆满解决,但需要充值才能使用与歇业后无人退款这二个方面,调解成功率极低。 经营者发卡有规定 不得随意发放与不签合同 根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才可以发放预付卡,同时根据不同类型的发卡主体作了特别规定,常见的个体工商户在发卡时,让消费者充值时,其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同时要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标注企业经营者的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及身份证明、住址和联系方式。 经营者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相关行政部门可以作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宁消保委提醒消费者,经营者发放预付卡的,充值前一定要仔细查看该店是否有营业执照,了解该店的基本情况与联系方式,充值后查看收款人与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保持一致,保留相关合同与充值凭证,如果产生纠纷,投诉时,就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供准确的经营者基本信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设置有效期 到期后仍需履行义务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凭证,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经营者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相关行政部门可以作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宁消保委提醒消费者,经营者以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提供商品与服务的,消费者也不必着急,只要是实际购买的,就不存在过期作废的说法。但如果消费者手中持有的是赠券、体验券、抵扣券等非实际购买的,建议消费者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超过有效期后,经营者不同意继续使用的,法律对该情况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维权就会带困难。 经营者承接旧店业务 不得减损消费者利益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相关行政部门可以作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宁消保委提醒消费者,遇到新店经营者以旧卡为由,要求继续充值或者减少优惠时,可以加以拒绝,并及时投诉。但现阶段大部分新店的经营者都是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只是从留住客源的角度出发,给予免费继续使用时间,再要求充值。这只是一个营销方式,消费者产生错觉以为是同一家店,投诉要求退款,而该店并没有收到消费者的充值款,无法退款。消费者要求退款的,只能找当时收到预付款的经营者追讨卡内余款。这是目前最常见、矛盾最尖锐,也是调解成功率最低的预付卡消费纠纷。 经营者注销营业执照 仍然需要承担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监事等执行结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海宁消保委提醒消费者,经营者歇业后又注销了营业执照,并不代表其承担义务的终止。现阶段,大部分的美容店、水果店等发卡主体都是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营业执照的负责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即使该负责人把营业执照注销了,消费者手中只要持有该主体发放的预付卡,且卡内留有余额的,就可以要求该负责人退款。但消费者由于找不到该负责人,该负责人往往已经不在注册地生活,或者不接电话、电话是空号等而无法开展调解工作,消费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一般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大部分的消费者也不会为了少量余款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上述原因,导致维权无果。 海宁市消保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现阶段,预付卡纠纷频发,各种主客因素所致,调解成功率低,建议消费者从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不要为了贪图优惠而大额充值。确有需求,也要少充勤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