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1年电商领域案件查办十大典型案例,合肥天之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被罚20.2万元。 青阳县金宏外卖送餐服务有限公司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审查义务案 2021年7月28日和8月9日,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先后对青阳县金宏外卖送餐服务有限公司位于青山新城南区莲花路的“饿了么外卖”办事点进行夏季餐饮配送平台专项检查。经查,当事人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审查义务,平台内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中有1户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未上传、3户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1年10月11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审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43.4元,罚款5万元。 利辛县逆世界爬宠店未在淘宝平台内店铺首页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相关链接案 2021年11月3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线索,对利辛县逆世界爬宠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1日申请办理了名称为利辛县逆世界爬宠店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利辛县城关镇霸王路与文州路交叉口南路西,经营范围为宠物用品销售,并在淘宝平台开设店铺“逆世界”销售宠物用品,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在其店铺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相关链接。2021年 11月 26日,利辛县市场监管局审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当事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合肥市柒贝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 2021年7月12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合肥市柒贝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起通过淘宝网店“Seven Beauty”上架销售进口特殊化妆品,其经营的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且其没有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1年9月8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经审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没收涉案化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26272元。 安徽燕云电缆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店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案 2020年11月23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安徽燕云电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淘宝网注册店铺销售电线电缆商品时,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商品页面中使用了上海贝力达公司的注册商标。2021年3月19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审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胡某民买卖质量认证证书案 2021年7月16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移交线索,对当事人胡某民涉嫌买卖认证证书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认证微信群发布可提供认证服务广告信息联系到认证证书购买方后,又通过微信群联系到未依法登记注册和备案的“中元兴国际认证(中国)有限公司”,为购买方秦皇岛秦家味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办理了5张无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并通过电子方式和书面邮寄方式交付给购买方并从中获利。2021年9月6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审查认定,当事人利用网络渠道买卖无效的质量认证证书,并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无效认证证书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万元。 凤台甜妹妹食品超市在美团外卖平台售卖过期食品案 2021年8月9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凤台甜妹妹食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其在美团外卖平台“甜小妹零食超市”销售的1袋标称四川老川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夜半小卤香辣牛肚已超过保质期,同时,其店内货架上的3盒南京同仁堂柠檬红豆薏米饮固体饮料也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也未建立查验记录、进货台账。2021年10月11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审查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采购食品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食品、罚款10000元。 合肥天之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7月22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合肥天之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该公司网站“资质及荣誉”栏目中展示“合肥晚报、新安晚报、安徽商报授予合肥市诚信办学单位”、“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教育峰会榜样机构”、“58同城年度战略合作伙伴”、“安徽省小语种协会 AAA级学校”等荣誉牌匾,实际从未获得以上荣誉及牌匾,另外,该公司在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情形下,将“天之骄国际教育”陈设于经营场所。2021年11月2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审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20.2万元。 安徽富洋食品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1年8月5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安徽富洋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淘宝网开设运营“富洋婴童辅食店”,网店内销售的“宝宝零食小蛋卷健康营养儿童休闲食品小馒头巧克力夹心蛋酥饼干”网页上标注有:“赠品为纯福利,一经送出,不退不换,不指定颜色,不累计,不叠加,介意勿拍”等词语。2021年9月26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审查认定,当事人在网店销售商品时,将赠送商品标注为“一经送出、不退不换、不指定颜色”的用词,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安徽省乔思牧医疗器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9月9日,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安徽省乔思牧医疗器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没有医疗器械注册资质却在网络平台上销售医疗器械。同时,为了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当事人将国内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在网页上标注了“澳洲进口品质”;为了引导消费者购买欲望,当事人在网页上宣称“月销量3000+,库存数字39771件”,实际生产1172件、销售12件。2021年10月12日,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管局审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2万元。 株洲醉酒轩酒业有限公司在直播平台销售标签不合格酒类食品案 2021年1月19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反映,对位于黄山市屯溪区九龙工业园凤山路8号仓库进行检查,发现仓库内堆满了不同品种的白酒,并且有工作人员正在打包白酒向外地寄件。经查,该仓库是株洲醉酒轩酒业有限公司租赁。当事人在抖音和快手等互联网直播平台设立账号,推送酒类广告给平台客户,客户点击平台链接预定,由当事人市场部将客户预定的产品数量、价格和收件地址发送给黄山仓库负责人,最终从黄山仓库通过物流发货,客户收到产品后付款。2021年4月21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在抖音和快手等直播平台设立账号,在黄山市租赁仓库发货销售的的“茅台镇纯粮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7.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