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施本允)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临浦所接到一名81岁的老人投诉,称其于2018年在李某开设的店铺预付1万元现金,计划分次购买店内保健食品。后李某离杭发展,该店暂停营业。由于是现金支付,老人无相关消费凭证,不清楚具体的支付对象,也不清楚自己消费了多少钱,还剩多少钱,通过多种方式联系李某均无结果。 临浦所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社区等方式联系上了经营者李某。工作人员要求李某换位思考履行商家义务,详细查找相关台账记录,不能以时间较长、消费记录不全等原因推托,并要求仔细核对老人的具体情况和消费明细。在接到投诉的第三天,临浦所顺利为老人追回了2000元。 浙江汉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剑波表示,老人预付1万元现金用于购买店内的保健食品,结果商家“跑路”,使老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商家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李某的店铺不能向消费者提供超过2000元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不能提供超过500元的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如果预付凭证金额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李某的店铺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 根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李某的店铺在收取消费者预付款的情况下,停止经营却没有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显然违法。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余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老年人保健品消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王剑波提醒老年消费者要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增强维权的能力,选择去正规药店和经营单位购买保健产品,保留相关购买凭证。同时,子女也要多陪伴老人,在老年消费者购买大额保健品时,子女应陪同并给出合理建议,老人也要多听取子女的意见和建议。当出现消费纠纷后,老年消费者可拨打“12345”投诉、举报,及时寻求市场监管局、消保委等部门和组织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