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广州讯(记者黄劼)广州犇犇车业有限公司、广州达豪车业有限公司、广州铃金自行车有限公司和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林某某助动自行车店因存有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装置并销售的违法行为被处罚。3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4起非法销售改装电动单车典型案例。 自去年7月以来,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源头治理力度,持续打击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质量、认证违法行为。2021年7月13日,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时发现,广州铃金自行车有限公司涉嫌存在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大于350mm)的违法行为,于是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对购进的77辆电动自行车改装加长鞍座并放置于仓库内销售,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 安全要求 构成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中所指的改装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没收该公司改装的电动自行车77辆,罚款人民币15.4万元。 2021年12月16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在广州达豪车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行为。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现场待销售的7台电动自行车,分别在3台车上加装了座椅靠背,4台车上加装了后备箱。这种在电动自行车上自行加装装置并销售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二)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等设备或者装置”和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广州达豪车业有限公司改正电动自行车上自行加装装置并销售的行为,并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相关规定,没收广州达豪车业有限公司涉案电动自行车7台,并罚款1.4万元。 2021年12月18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到广州犇犇车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司涉嫌存在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装置并销售的违法行为,经立案查明,广州犇犇车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销售电动自行车1辆,并多收取400元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于同年11月2日销售电动自行车1辆,并免费加装靠背并售出。其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二)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等设备或者装置;(三)改变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结构、构造、特征以及发动机、电动机功率等技术数据”和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广州犇犇车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在电动自行车上自行加装、改装装置并销售的行为,并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广州犇犇车业有限公司罚款4000元。 2021年11月5日,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对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林某某助动自行车店检查,发现该自行车店涉嫌销售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的行为。立案后查明,该自行车店于2021年9月14日以55元/台的单价购进3台涉案“微电脑智能充电器”,并以65元/台标价销售; 广州质检院抽检时购买了2台,执法人员扣押封存了1台充电器。林某某助动自行车店销售“微电脑智能充电器”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某某助动自行车店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没收该自行车店的“微电脑智能充电器”1台和违法所得20元,并罚款292.5元。 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指出,生产或销售加装、改装电动的自行车,没有质量保证,存在安全隐患,会影响到消费者的使用安全。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加大源头治理力度,持续依法打击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质量、认证违法行为,并不断公布一批涉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着力强化警示教育的震慑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