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网友王先生称,自己装有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包裹被某快递公司弄丢后,快递公司仅愿意赔偿10倍运费1760元。王先生却认为,来回补办证件、耽误就业以及包裹内其他物品的价值应该为1万多元(据5月14日新华社消息)。 这起纠纷事实很清楚,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额度;而赔偿额度的争执,则聚焦在赔偿标准该如何确定。 出现快件损毁,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难点在于如何划定责任范围。我国邮政法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遗憾的是,这一针对国家邮政系统的规定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快递行业,所以,快递公司提出的赔偿10倍运费的标准不被寄件人认可,亦在情理之中。 再来看看快递行业的相关规则:《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快件,按照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很显然,如果王先生的快件作了保价,双方不至于因赔偿数额发生如此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快递公司怎么赔,就要依照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规确定赔偿数额了。 对于违约损害的赔偿范围,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一规定明确了“完全赔偿原则”:间接损失亦可在赔偿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王先生主张的“补办证件、耽误就业”等损失是有法律根据的。同时,民法典同一条又对赔偿范围作出了限制:(赔偿)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样一来,王先生在寄件时有没有对所寄物品的重要性作明确提示或说明,足以影响对方的预见程度,因而十分关键;另外,关于补办证件费用、耽误就业等间接损失,王先生能否拿出确切可信的证据,又是一个难点。不难看出,这起寄件纠纷,双方在协商环节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接下来可能出现的仲裁、诉讼等环节,将同样有些“麻烦”。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邮政法还是《快递暂行条例》,在规范赔偿标准时,都对“保价”情况作了优先规定,这种规定具有明显的行为引导价值。一方面,尽量将可能出现的情况纳入事先约定,约定情况一旦出现,因为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争议也就很难扩大化和复杂化了;另一方面,“有言在先”的约定内容往往更具合理性。还拿丢失证件的王先生为例,如果选择在寄件时为快件保价,他会不会同样坚称寄品价值万余元呢?恐怕要打个问号。一是因为事前事后情况变了,心态也容易变化;二是寄品保价将体现在寄件费上,在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会作出更切实的判断。 随着快递业的飞速发展,快件寄递中的新型纠纷不断出现,这一方面在呼唤相关立法的及时完善,同时也在提醒人们:强化契约精神,通过更多的“有言在先”将可能的纠纷消弭于无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