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消保分会成功调解了一起房产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万元。 2022年7月7日,消费者王先生称其在2021年12月向位于鄞州区某楼盘订购了一套一楼的房子,当时销售人员介绍说王先生的房子有5步台阶。2022年6月底,王先生到工地现场去看其预订的房子,发现其订购的那套一楼房子没有5步台阶;于是,王先生便找开发商进行交涉,最后开发商只同意为其调换一套有5步台阶的房子,但房价要另加30万元(面积多9平方米),王先生不同意,多次协商无果后,无奈之下,向消保委寻求帮助。 接诉后,鄞州区消保委姜山消保分会(以下简称姜山分会)第一时间向消费者王先生了解情况,同时与开发商取得联系。随后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王先生提供了开发商的户型宣传图、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无条件调换一套有5步台阶的同面积新房。开发商解释称,此楼盘分有台阶和无台阶两种房源,王先生预购的2号楼为无台阶楼盘,造成这种状况是王先生签订合同时没仔细看该幢楼的标注,关于销售人员的介绍和相关宣传资料,王先生可能有误解,因房源紧张,现只能给王先生调换一套比原来房子大9平方米带台阶的新房,需补差价30万元;为此双方争执不下,姜山分会工作人员在王先生提供的开发商宣传资料中发现,该宣传资料不论是图片还是文字都标明一楼是有5步台阶,未看到2号楼没有台阶的特别标注,开发商此举存在误导消费者嫌疑。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开发商同意从其他房源中为王先生调换一套相近面积并带有5步台阶的新房,王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有权知悉所购房屋全面、真实的情况,包括房屋本身及配套设施、周边规划等.根据“最高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5步台阶成为订立购房合同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即便不在主合同内注明,也应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虽然,在调解过程中,开发商一再强调消费者对销售人员的介绍存在误解,但实际宣传资料中,标明了王先生所购楼层均有台阶,事实更倾向于开发商存在宣传内容不全面,销售介绍有瑕疵的问题。姜山分会在确定消费者确实喜欢该户型房源后,最终双方达成换房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