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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终止“夺定金” 冷静思考终和解
 
2022-10-11 08:55:25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施本允)日前,蒋先生在浙江省湖州市各大装修市场转了一圈,最后来到亿丰建材城的一家全屋定制的商家,经过和商家交谈,签订了一份橱柜门的制作合约,合约中写了使用位置、型号、单位、价格、颜色、客户须知和支付定金5000元等内容。蒋先生签了合约,随后也支付了5000元。

过了一段时间,蒋先生向商家提出解除合约并要求退还5000元定金,理由是商家没有提供自己理想的板材颜色,签字的只是购货单且没有拿到手,同时支付的5000元是订金不是定金。商家反对蒋先生的说法,认为蒋先生支付了定金,已经形成合约关系,商家已开始履行职责,为双方的合约内容测量尺寸,绘制图纸,付出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板材颜色也在购货单中有写明,是蒋先生毁约在先,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拒绝退还5000元定金,还要蒋先生支付1500元的损失费。双方围绕定金该不该退、是否需要支付损失费展开了“争夺战”。僵持不下中,蒋先生向南太湖新区消保委提起申请,要求给予协调。

接到调解申请后,南太湖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即刻进入调处模式,在脑海中架起了调解框架:一是双方人员对购货单中的定金是否存在争议?二是哪一方先提出要求毁约的?三是商家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是否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带着这3个问题,调解员首先询问了蒋先生对合约的看法。

蒋先生向调解员讲述,自己在购货清单中没有签字,商家也没有给一份清单,所以自己签订的只是一份购货清单,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单”,支付的不是定金只是订金。蒋先生又叙述道,商家没有提供自己理想中的颜色,也没有事先告知,是商家违约在先,何况只是去家里测量了尺寸就要1500元的费用,自己不能接受。

随后,调解员转而向商家进行了解。商家说,蒋先生多次在店里进行橱柜门的看货和交谈,货比三家后才敲定签约。购货清单中有定金支付和其他内容,这些是在蒋先生在场的情况下一条一条交代清楚,且蒋先生签字确认的。橱柜门的颜色在合约中有详细标注。

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商家拿出一张购货单,调解员让蒋先生确认单子中的签名是否为亲笔。蒋先生承认是自己的签名,并清楚知晓定金和订金的不同法律含义,但蒋先生还是以没拿到单子为由,拒绝承认单子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时,调解员把蒋先生叫离了现场,单独和蒋先生交流,向蒋先生明确: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在单子上签了字,即使没有拿到单子,在双方的合约中法律效力是真实存在的;如果继续履行合约是否还能接受?

之后,调解员又和商家单独交谈,提出五个问题:一是合理的收费是受到保护的,但双方在损失费上是否有协商和约定?二是1500元的收取费用的依据和计算方式是建立在什么法律基础上的?三是已签订的购货单为什么没有给蒋先生?四是板材颜色是否缺失?五是合约是否还能继续履行?

调解员的提示和提问让蒋先生和商家都陷入了沉思。经过现场思考和冷静后,双方分歧逐步缩小。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同时自愿解除合约;商家退还蒋先生5000元定金;蒋先生补偿商家600元损失费。

【案例评析】《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上述案例中,消费者既已签订了合同,就应该按合同来履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而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和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当细化清单,详细告知消费者方案细节,不应存在过多的漏项错项,相关费用收取应提前在合同内约定说明,提供的产品也要符合合同的约定。

【消费警示】南太湖新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定制家装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要谨慎签约,消费者要明确约定制产品的各种规格、尺寸、材质、颜色和违约责任等。

二是要细化报价清单,防止商家存在隐藏项目或者缺项漏项错项等。在确定方案前,要多与设计师沟通,杜绝隐患。

三是产生消费纠纷时,应及时与商家交涉,不能和解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组织投诉请求调解。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施本允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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