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在购物时如果发现价格与标签不符,你会怎么办?消费者沈先生近期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标价59元的商品结账时却变成了149元,商家却拒绝退还差价。日前,经上海市闵行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协调,商家同意为消费者退货退款。 记者了解到,近日,沈先生在玩具店购买商品,当时货架上的商品标价为59元,然而在实际结账时却发现价格为149元,价格竟整整相差了90元。当天沈先生共购买了两件玩具,一共多付了180元。发现问题后,沈先生立即要求商家退差价,但商家却解释称是店员理货时粗心大意将价格标签放错了位置,愿意向沈先生致歉,但无法退还差价。沈先生对此不认可,要求商家按照标价结算,遂投诉至闵行区消保委。 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与双方取得了联系。消费者表示不认可商家说辞,认为对方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要求按照货架标价进行结算。而经营者则表示只是工作失误导致标签摆放错误,愿意解释致歉,但无法退还差价。 闵行区消保委发现,部分实体店内商品标签混乱现象时有发生,“低标高结”“价标不符”等情况引发不少消费者吐槽。 消费者被低价招揽而实际用高价买到商品,可以依据2022年7月起实施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经营者“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价格欺诈行为。同时,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指出,“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经闵行区消保委确认,消费者当时看到的价格标签标示了较详细的商品名称,但名称与购买的实物其实并不一致。经营者“价标不符”的行为确实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偶发的“价标不符”行为并不足以判断构成欺诈。对商家进行批评教育后,闵行区消保委沟通协调商家为消费者退货退款。 闵行区消保委提醒广大经营者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杜绝有意和无意的价格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经营者应当加强货架商品及对应标签的管理,做到货签对位、真实准确、标识醒目,发生变动及时进行调整。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同时,闵行区消保委建议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对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物品多留个“心眼”,仔细核对货架上的商品与标签是否对应,尤其是低价商品;结算时对照购物小票,查验商品数量和价格,如有异议当场提出;保留好购物小票、货架标签等凭证,以便后续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