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中旬,广西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一家水果经营部,因今年1月出售的10箱进口车厘子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被人告上法庭。2月27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庭上,原告主张:《食品安全法》第97条明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8条,他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价款损失5500元,并按价款10倍赔偿。 被告诉讼代理人表示,原告知假买假,此前多次发起10倍索赔诉讼,理由多为“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缺失”。 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双方围绕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涉案产品的定性、原告是否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其主张能否成立等焦点问题反复举证、质证并展开激烈交锋。 经过长达两小时的审理,法庭评述意见出炉。法庭认为,原告购买涉案产品时,中文标签缺失的瑕疵,不足以对他人造成误导。原告也无法就被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进行有效举证,因此相关诉请缺乏充分依据。依照《民法典》《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法院当庭作出并宣告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 目前,南宁相关的经营者已就进口水果未贴中文标签的行为进行了整改,以充分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