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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规范春节期间网络经营行为
 
2024-01-17 08:50:05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1月16日,记者从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春节将至,民生消费、旅游消费进入旺季,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该局就规范春节期间网络经营行为向长春市网络交易经营者发布提示函。

提示函指出,网络交易经营者应认真落实《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规守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春节期间全市网络市场秩序。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链接标识、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依法不需要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如实公示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交易经营者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做好违法违禁商品核查,及时发现并下架禁限售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军警用设备、专供特供商品,过度包装茶叶、粽子、月饼礼盒等重点节礼、含金银箔粉食品、危险化学品、非法出版物、考试作弊器材、电子烟、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虚假认证认可服务、不合格燃气具、黑土资源、鼻吸能量棒等。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商品的价格、性能、功能等信息;不得利用虚构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以违背公序良俗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方式宣传销售低俗、恶俗商品。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尤其是入驻电商平台的本地住宿、食品等行业的经营者,要加强自律意识,提升服务意识,不过度浮动价格、不虚高标注价格、不盲目调整价格。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定价、明码实价、不变相涨价、不哄抬价格。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积极履行消费者安全保障、售后“三包”和“七日无理由退货”等义务,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和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搭售商品。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妥善处理消费纠纷,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李洪涛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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