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4月23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规范“五一”节日消费和旅游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加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节日消费和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全省相关市场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经营者销售商品要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提供服务要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标准及计价方法等信息;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景区景点、出租车、停车场、道路收费站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以及不落实“绿色通道”和免收通行费优惠政策;宾馆酒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单位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经营者采取赠送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应当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实行先消费后结算方式提供服务的,除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再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价格欺诈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