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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演出市场乱象“狂飙” 江苏省消保委公开约谈文娱演出关联企业
 
2024-07-17 08:56:56   杭州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近年来,文化娱乐内容消费成为大众日益增长的“软刚需”,“演出经济”成为消费新场景和新的消费增长点,除了演出自身的门票收入,也拉动了旅游、交通、住宿、餐饮等一系列消费。但盛景之下难掩乱象,“柱子票”、演唱会“注水”、退票手续费高昂等诸多问题显现,成为消费者诉求的集中地、舆论热点高发地。为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文娱演出市场消费活力,7月15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消保委)公开约谈文娱演出市场关联企业并发布《文娱演出市场服务及平台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专项分析报告》。大麦、猫眼、摩天轮、票牛、票星球、秀动六家票务平台以及北京国潮悦动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幽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时代立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汉汇沣添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鸿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五家主办方参会。

“线下演出的特色在于观众跟演出内容共情共振、沉浸其中,是观众和演出者的双向奔赴。而文娱演出市场存在的行业乱象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影响了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只有相关经营主体摒弃急功近利的心态,将演出质量和服务作为亮点,把消费者放在心上,才能确保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才会有更多消费者与演出市场的双向奔赴。”江苏省消保委副主任兼秘书长陆惜春说,“当下演出经济虽热,但也应该看到消费者越来越重视现场体验感和整体性价比,消费正日趋回归理性,演出市场的竞争也必然会越来越集中在性价比、品质感和服务水平的比拼上。目前,行业中的一些经营主体漠视消费者权益,‘假唱’‘山顶票’‘柱子票’等行为让消费者体验大打折扣,并且退票手续费高、标准不统一,更有甚者通过内部作弊为黄牛提供便利。这些问题让众多消费者有苦无法说,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则让消费者很受伤,各经营主体必须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只有敬畏消费者权益、厚待消费者才能赢得市场、才有未来。”

据江苏省消保委统计,2024年上半年,全省消保委系统共受理有关演出市场投诉1262件,涉及江苏演出市场消费投诉舆情信息82585条,相关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江苏省消保委针对文娱演出市场问题深入调查,对大麦、猫眼、摩天轮、票牛、票星球、秀动六家票务平台的格式条款进行梳理,发现存在五大方面问题。

演出门票退票政策不合理

据悉,演出门票退票政策不合理包括退票政策不一致、退票的手续费过高、退票梯次设置不合理三项。其中,退票政策不一致存在同一场演出不同主办方的退票政策不一、同一主办方的不同演出退票政策不一两种情况。如7月12日至8月14日某明星分别在四个城市举办世界巡回演唱会,南京站最高退票手续费为实付价款的20%,且提前2天不予退票;而南宁站和南昌站提前10天无法退票,最高退票手续费高达实付价款的50%。由“北京时代立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办的7月13日至8月11日某明星的三站演唱会,设置的退票政策不一样,其中南京站提前两天不可退,但贵阳和武汉站都是半个月就无法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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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主办方不同演出退票政策不一。资料图片

消费者退票承担的手续费,从性质上可看作是购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退票虽然属于消费者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营者也需要考虑公平性、合理性等因素,不得设置过高违约金。目前,部分演出主办方已经优化相关条款,设定了可执行、相对合理的退票政策,但仍有部分演唱会设置的退票手续费过高,甚至部分高达票价的50%。而对于退票梯次的设置,部分主办方在演出开始前35天便无法退票,有失公平。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当前演出行业没有统一的退票规则或标准,各家“自定义设置”中未能体现设置的“合理”性。消费者接受同样服务,却要承担不同责任,“议价权”和公平交易权未得到充分保障。退票政策的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经营主体应当以平等互利为条件,设置合理的梯次和可退票时长,平衡好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的可操作和可执行性,实现退票政策合理化。

一刀切式“不可退”暗含陷阱

本次调查的票务平台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可退票”条款规定。因消费者原因导致无法观看演出的,消费者不能解除合同且需要承担票价损失;但反之,因主办方及演员本身原因导致演出不能如期举行的,却可临时宣布延期或取消,主办方具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且一般无提前通知或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江苏省消保委表示,当前,部分文娱演出预售时间较长,而热门场次的演出存在开售即售空的状态,消费者为了保证自己能够成功购票往往选择在开票时立即下单。这种情况下,部分消费者确实难以预判是否会有不可控因素影响观演行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的规定,在部分法定条件下,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生病住院无法到场、未成年人购票等情况,在消费者提供必要证据后,消费者的合法退票诉求应当得到满足。经营主体与消费者双方约定的合同,不能只限制消费者的解除权,而不限制经营者的解除权,双方权利义务理应对等。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薛晶晶    编辑: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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