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施本允)日前,家住浙江省天台县的曹女士在赤城街道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看车,在工作人员的介绍后,她经过仔细比对预定了东风启程汽车,并交付了5000元定金。其间,该汽车销售公司并没有给予合同,且未经其本人同意签字、人脸识别就为其办理了车辆贷款6万元。曹女士对此表示不认可,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定金,并取消车辆贷款。但遭到商家拒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曹女士向天台县消保委寻求帮助。 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曹女士以及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协商解决。经了解,购车付定金时工作人员并没有给予正式合同,也未告知曹女士为其办理车辆贷款,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办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工作人员沟通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汽车销售公司退还曹女士63200元。 【案例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天台县消保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本案中,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允许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为其办理车辆贷款,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此外,经营者没有给予消费者正式的购车合同,只是做了口头协议,没有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保障。 |